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意见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7-02-22 08:42: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婧
  今天(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下转第四版

   戴长林说,“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关于如何确定“疑罪”的标准,戴长林表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我们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什么样是疑罪,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戴长林说,“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戴长林说,“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意见》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戴长林指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不仅要内容真实可靠,取证的过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戴长林解释说,如果确定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采信。为此,《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此外,《意见》还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记录也可能有误,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不会有误。”戴长林表示,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在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的、讯问完有剪接和删改的,以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情形下,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多管齐下,解决证人出庭难题

  据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本次改革重点的重点之一。《意见》指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