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许德麟遗产案终审宣判 耗时4年11位继承人卷入
2017-02-22 11:17:14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党小学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二中院”)获悉,我国著名国画家、书法家、书画鉴赏家许德麟遗产继承案尘埃落定,遗产归妻子王龄文继承。该案备受关注,不仅因为许德麟身份显著,而且因遗产标的巨大。其中涉及的遗产包含72件名家珍贵字画(含齐白石书画24幅),3把紫砂壶,被媒体号称“价值21亿元”。

  四场诉讼历时四年画上句号

  上世纪三十年代,许德麟与王龄文结为夫妻,共育4个儿子和4个女儿。2011年8月,许老去世。2010年9月,许老去世前,他自书遗嘱:“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

  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子女们产生分歧,有的认同,认为按照遗嘱继承,财产归母亲王龄文所有;不认同的则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分配财产。2012年7月,三子许化夷将母亲王龄文和大哥许化杰、二哥许化儒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是年底,法院以本案有重大影响,标的额较大为由,报请上级法院二中院审理。由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在世的子女以及两名已去世女儿的后人——表示不放弃继承权,为此共有王龄文、6名子女、4名外孙女共11人卷入这场遗产诉讼。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10月,二中院一审对王龄文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认为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许德麟遗留的全部遗产均应由王龄文继承。判决后,儿子许化夷、许化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9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审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7月,二中院重审认为,王龄文所提交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王龄文继承遗产的判决结果。

  至此,这起历时四年历经四场诉讼的遗产继承大案尘埃落定。

  记者注意到,遗产继承案还引发一场姐弟名誉权纠纷,那是2012年10月许娥在庭审后发表的不当言论引起的。2014年11月,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许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许化夷“造假造得好”“造我爸的假”,但未针对其所述造假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已构成对许化夷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许娥登报致歉,消除影响,恢复许化夷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15年1月,二中院终审维持这一判决。

  重审:遗嘱真实有效

  2014年10月,法院审理时,由于王龄文坚持不配合法院对争议财产的现状进行审核,法院未能对争议财产的真实性及现状等问题进行核实。

  2016年7月,法院重审认为,鉴于各方均确认诉争财产为72件名人字画及3把紫砂壶,王龄文所提交遗嘱属自书遗嘱,遗嘱内容系许德麟明确表示将其财产全部交由王龄文所有。遗嘱表述内容清楚完整,由许德麟亲笔书写并签名及注明书写日期,故王龄文所提交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无相反证据,应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还专门就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述:

  首先,王龄文除遗嘱外还提交了许德麟与遗嘱合照的电子照片,照片经鉴定未发现有技术修改的痕迹,可以认定许德麟曾在遗嘱前与王龄文一同合影。虽然照片未直接反映许德麟书写遗嘱的过程,但可以证明许德麟知晓遗嘱并愿意在遗嘱前留影。

  其次,王龄文等人在陈述许德麟书写遗嘱过程时,虽然有部分陈述内容不能完全吻合或易产生歧义,但王龄文等人所陈述的基本事实一致,且能与许德麟书写的遗嘱及照片等证据相互佐证。

  再次,由于鉴定的有关比对样本不足,法院结合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影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来看,王龄文尽到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许化夷等人认为王龄文所提交的遗嘱并不真实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持否定意见,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并承担证明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化夷等人的质疑不成立,未予采信,认定王龄文所提交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许德麟遗产的诉讼请求。

  妥善安排继承,莫为后人留纠纷

  据了解,本案遗产标的额大、当事人多、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法院原审该案时采用“2名法官+1名人民陪审员”模式审理,重审时采用“3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模式审理。庭审中,有几名子女及外孙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龄文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撤回宣告申请;原被告双方申请物证鉴定专家到庭就鉴定事宜提供专业意见并接受法庭和当事人询问,仅王龄文申请的两名物证鉴定专家到庭。2016年重审时,王龄文已是99岁高龄。多次诉讼,令当事人耗费精力和时间,情感上受到影响。

  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湖南省妇女儿童维权中心援助律师严利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以及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继承人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自书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查阅发现,2014年全国法院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案件保持增长,收案量分别为50705件和6612件,同比上升10.75%和6.59%。2015年全国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新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817278件,同比上升7.59%。越来越多的人趋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继承纠纷。

  严利东表示,在遗嘱继承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是公证遗嘱,由于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同样要到公证机关办理,比较麻烦,加之受传统观念束缚,立遗嘱人担心影响到家庭关系,故采用公证遗嘱形式的并不是很多。他指出,比较恰当的方式是,立遗嘱人聘请律师见证,既可较好地避免自书遗嘱不当给继承埋下纠纷隐患,也能减少公证遗嘱带来的麻烦。“生前妥善解决继承问题,能够有效避免亲人因为继承反目、伤及感情,又能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