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回应“跨省卖盐遭刁难”:不得设置行政壁垒
2017-02-23 14:22:39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刘祎辰 肖源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上周,中国之声持续关注了盐业体制改革落地实施以来,各地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突出表现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卖盐,却被多个省市的盐业管理部门查扣。昨天(21日),国家发改委接受记者独家采访,就报道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出了澄清和回应。发改委表示,将于近期印发落实盐改跨区经营的有关政策的通知,重申盐改的文件精神,要求地方盐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行政壁垒,阻碍改革的进程。

  去年底,发改委联合工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备货,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区备货。取得批发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等方式,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

  但是,从今年1月1日盐改政策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个省份,都发生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卖盐,却被当地盐业局查扣的现象。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在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时重申,盐业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简单点儿说,这次改革的亮点,一是允许跨省经营,二是在产销企业之间建立竞争机制。

  王强表示,此次是在专营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或者叫完善专营体制。流通、批发领域,依然实行专营,但是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价格现在取消了,分产销的计划都取消了。另外,还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进入市场,允许批发企业跨区经营。也就是说要有食盐的定点生产许可和食盐的批发证,才能够生产和销售。并不是像大家说的,谁都可以经营。在他们看来,竞争是定点生产企业和原来有批发证的企业之间行业内部的竞争。

  为了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两次下发文件,细化方案。王强说,事实上,取得省级批发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向食盐销往地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备案。并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运营,跨省卖盐,就不应该受阻:第一种是自建一个网络,自建一个商店可以卖;第二种是自建一个物流,或者委托第三方的物流公司去配送;第三种是在北京建立分公司自己销售;第四种是现有的渠道,在没有改革时,盐业公司有渠道,现在渠道照样有效。

  但在落实上,这四种销售模式,恰恰成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盐业管理部门争议的焦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坚称,自己的销售模式,就是按照这四种方式来的。而盐业管理部门却并不认可,指出其中不乏私设无资质中间商的“暗度陈仓”。

  中部某省盐业局负责人表示,如一个生产企业,它委托代理商,一下子销售给它几百吨或者几十吨,它要是再批发给其他零售商户,中间企业,是不是相当于有实际批发行为,但是它没有批发的资质。

  华东某省盐业局负责人表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到处召开所谓的“招商会”,以加盟、授权经营的形式,广设转代批点,并以保证金和押金等名义,收取大量的预收货款。这违背了国家的盐改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的地方,比如搞加盟、转代批等。但相对而言,地方盐业管理部门设置各种行政壁垒的现象,更突出一些。他举例说,如他们告知8个信息就可以,它可能增加到十几、二十几个信息。现在有些地方搞了食盐的追溯系统,有些搞了交易平台。这是好事。但是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自愿原则,不能把它作为前置条件新设一个门槛。

  此外,还有地方盐业局以所谓的产品质量问题,“刁难”食盐企业。

  某县盐业局工作人员透露,“食品安全是一地一证的制度。只要有食盐批发许可,盐厂卖盐是合法的。但到当地以后,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公司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还得注册,最起码得有工商营业执照,要是办公司还得去税务局,这都是一起连着的。”

  王强认为,这些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只要有所在地,并且通过了有资质的部门的检测,把单子拿过来,该省就不能要求再提供省内的检测报告了。如果要想检测,可以,但不能影响别人的销售,可以自己去拿几袋盐回去检测,如果检测完不符合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罚。但必须要符合卫计委公布的当地碘盐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