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2017-02-23 21:06: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兴臣,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农民。

  2016年5月,被告人王兴臣因身体不适先后到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就诊。数日后王兴臣仍感不适,遂认为集贤县人民医院医生刘某、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医生张某某没有为其认真诊治,产生报复之念,购买铁锤、刀具伺机作案。同年6月2日11时许,王兴臣持铁锤尾随刘某至县人民医院住宅楼门洞,趁刘某不备,持铁锤击打刘某头部三下,致刘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随后,王兴臣来到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张某某办公室,持铁锤击打张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当日,王兴臣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兴臣自认为被害人刘某、张某某未对其认真诊治,报复行凶,先后持铁锤击打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王兴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兴臣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兴臣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就医人数持续增长,2016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已达79亿。面对持续增长的就医人数,医务人员诊疗压力不断加大,客观上导致单位人次的诊疗时间缩短,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时间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患者的就医感受。在医务人员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患者也应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不能简单地因诊疗时间较短、治疗效果未达预期就推断医生的诊治态度不认真,更不能因此就报复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主观推断医生医疗态度不认真而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并考虑被告人王兴臣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