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首次到巡回区法院巡回开庭
2017-02-24 21:48:16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何晓慧)  2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对再审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丰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云、吴林炎、郭秋娥、吴丰宇、龙岩市龙驰塔水泥有限公司、连洁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公开开庭询问。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自2016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到巡回区法院巡回开庭的首起案件。为了更好地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第三巡回法庭坚持审判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化解矛盾纠纷,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对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巡回庭审、询问、调解、阅卷、调查、宣判等审判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决定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询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庭后均表示,以前这类案件要到北京去开庭,来回要好几天时间,现在只需要半天,巡回法庭真正是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周伦军、汪军组成合议庭。在庭审询问中,合议庭围绕申请人盛丰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盛丰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法第十六条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而且本案系为法定代表人吴林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龙驰塔公司所提供的担保,郑云并非善意第三人。被申请人郑云主张盛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其基于吴林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吴林炎对借款用途的陈述、签约地点是在盛丰公司、且有盛丰公司其他人员在场等情形,有理由相信吴林炎有权代表盛丰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影响本案担保合同的效力。双方争议的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的综合协调适用。同时,这一问题也是学术界、实务界多年关注,至今还没有统一认识的一个问题。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来看,法官基于个案中签约主体、交易背景、商业利益归属等具体事实的不同,在合同效力方面也做出过不同的认定。考虑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不仅涉及到本案的公正处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产权利益,而且涉及到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合议庭决定在进一步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并就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择期对案件作出裁决。

  据了解,合议庭在开庭询问前曾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些深入细致的审查工作,形象地诠释了第三巡回法庭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并重的再审审查工作思路。

  江必新大法官告诉记者,担保交易附随于借贷、买卖等各种民商事交易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引发的纠纷不仅在数量上占有相当的比重,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也不够统一。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平等保护债权人、担保人及其股东的产权利益,是法官必须慎重权衡的重要问题。第三巡回法庭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统一该类纠纷的审判思路、裁判标准,以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希望尽快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殷切期待。同时,也希望通过个案的审判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功能,在准确解释法律、明确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引导市场主体在交易前充分认知并合理管控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

  该案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等有关媒体记者现场旁听报道案件,在闽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据悉,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等五省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之一,案件数位居各巡回法庭之首,且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自2016年12月28日揭牌至2017年2月23日,已立案313件,其中民事案件107件,行政案件192件,刑事案件14件。已审结案件45件,其中民事案件12件,行政案件30件,刑事案件3件。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