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吴永春:彰显民族地区司法活力
2017-03-07 09:0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为一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作多年的老县长,我深刻地了解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基本情况。三江县地处广西、贵州、湖南三省区交界处,是侗族、壮族、苗族、瑶族等多民族杂居地,三江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处理桂、黔、湘三省(区)矛盾,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江县人民法院先后与湖南通道、贵州从江、黎平三地法院协商司法协作有关工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司法联动机制建设,并签订司法协作意见书。在跨省联动司法庭前调查、健全案件管辖协商制度、完善诉讼文书委托送达制度、构建边民纠纷联调制度以及加强司法经验交流学习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并逐年扩大司法协作的范围。与此同时,三江法院结合民族节日、内容、语言等因素,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也十分具有民族地域特色,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例如,在周末休息或节假日期间,利用农民比较空闲、集中的特点,深入村屯的田间地头,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还创设性地开展了“随到随调,随到随审”等司法工作机制。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对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些地区法院确实还存在诸多困难,如物质装备落后、人才资源匮乏、经费保障不足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关键的还是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结合当地民族特点,认识到民族特色、区域特色,使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工作走出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新路子,彰显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消除社会矛盾中的生命力和活力,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乃至全国的和谐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