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用好“三驾马车” 破解三大难题
2017-03-12 10:4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宜中 陆炜炜
程国维 制图
  点睛2017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考虑适当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对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异地集中管辖等方式,以有效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

  ——孟建柱

  努力解决民告官难问题。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公布典型案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完善行政案件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等措施,克服非法干扰。

  ——周 强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人民法院肩负着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的审判职能,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上责任重大。

  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瞄准影响行政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应时合势,在立案登记、行政负责人出庭以及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三方面精准发力,行政审判工作成效明显,不断推进共和国法治建设的步伐。

  立案登记制 化解“民告官”难

  2015年5月1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值得铭记、非常重要的一天。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同步实施。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对于想打行政官司的老百姓来说可谓是一个好消息。在以前立案审查制的法律背景下,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的行政案件,因种种原因被挡在法院大门外,成为人民法院立案难问题中较为突出的注脚。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当场受理、当场登记、不留模糊空间、不设“土政策”,打通了长久以来存在的告状难第一关。近两年来,人民法院用行动兑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真正体现了“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法院”的为民宗旨,人民群众在“民告官”过程中有了满满的获得感。

  “以前,我们行政审判庭是个小众部门,案件不多。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一个月受理的案件数量抵以前大半年,真让人始料未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如是说。

  负责人出庭 缓解“民见官”难

  2016年4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海安县县长顾国标作为第二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的代表坐在了被告席上。他已是自2004年以来,海安县出庭应诉的第四任县长。据了解,自2007年以来,海安每年都实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

  时钟拨回到2004年8月。海安法院调研发现,2002年和2003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96件,却无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就此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主张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业绩考核。这一建议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由此,海安行政诉讼实现了从“民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簿公堂”的历史性突破,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顾国标在出庭应诉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今天坐在被告席上,我感觉到了法律的尊严。作为海安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我的义务,是对原告的尊重,是对法庭的尊重,是对法律精神的尊重。”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司法实践,最终上升为法律制度。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正在逐步得到落实。2016年,山东全省共有行政机关负责人2344人次出庭应诉,同比上升43%;江苏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83.14%;北京实现了全市16个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覆盖率100%,区长出庭应诉已经成为常态。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再次以中央政策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征程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案件异地审 破解“民赢官”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一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针对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预的问题,各级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管辖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2014年,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北京、上海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2015年,制定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6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进入全国试点阶段。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的试点法院,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有关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该院审理。该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该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达32%。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11月30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02件,败诉率达36.04%。

  “打赢了行政官司,让我更相信法律。”来自深圳的一位当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