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密POS机"案一审宣判 第一被告人获刑十二年
2017-03-17 17:2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颜锋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窃取信用卡信息继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案件予以公开宣判,涉案5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第一被告人张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此案属于利用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并依托网络平台远程操控的跨省联合作案,犯罪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5名被告人分别居住于黑龙江、安徽、重庆、四川、山东五省,从事犯罪活动前彼此互不相识,通过微信、QQ聊天以及进入“QQ群”等方式联络后,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实施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的犯罪活动。2016年7月28日,央视《今日说法》以“窃密的POS机”为题对案件的发生及侦破过程进行了全面报道。

  1982年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的张代,初中毕业后即辍学打工,2008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张代平时在赤峰走街串巷推销安装POS机,期间他听说改装POS机可以盗取到顾客的账号和密码,遂在网上加入了专门干这行的人建的QQ群。在QQ群里张代认识了阿南和赵恒,阿南称可以改装POS机,并灌入支付平台的使用程序,让其负责将改好的POS机投入到商铺盗取客户资料,赚钱三人平分,张代感觉找到了赚钱的机会,毫不犹豫答应下来。

  2015年7月的一天,阿南、赵恒来赤峰与张代见面,赵恒拿出阿南改造的POS机,教给他怎么用,确认张代能够“合作”后便离开赤峰,让张代等候邮包。过了没几天,张代收到了赵恒从山西邮来的一台录好“聚财通支付平台”程序的POS机,他以免费试用的名义安装到红山区昭乌达路某女装店。此后的半个月时间里,张代陆续收到赵恒和阿南从外地快递过来的POS机五台,分别安装在市区内五家个体商铺。二十多天后,因商家打电话说POS机不能用,张代借机将这几台POS机陆续收回。

  9月份赵恒来到赤峰,通过电脑将其中一台POS机记录的大约30条顾客账号、轨道(制卡时的磁条信息)和密码信息导出,并给了张代3000元报酬。过了几天阿南又来到赤峰,导出了另一台POS机的信息10条,给了张代5000元钱并告诉他输出信息的方法。张代学会后,通过电脑将剩余几台改装POS机里的客户账号、轨道和密码信息导入其妻子刘冬华的笔记本电脑里。盗取了这些信息后,张代通过网上联系到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区的谢密,谢密称其能复制银行卡并能查询余额信息。

  2015年12月5日,张代携带盗取的信息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找到谢密,谢密将其中两张余额较多的银行卡信息通过手机微信传给了在湖南省长沙市的徐佳竞,徐佳竞将收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写卡器复制到空白卡中,并使用复制卡在长沙市ATM机窃取人民币69860元。

  张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代称自己通过谢密还购买了一台能盗刷信息的POS机。根据张代的线索,公安机关将改装POS机并出售的刘建岭抓捕归案。刘建岭系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于2015年7月在广州以人民币10000元的费用向韩某(另案处理)学习改装POS机技术,学成后又多次向韩某购买能够窃取刷卡人银行卡信息的POS机改装模块,将购买的模块改装在POS机上,通过QQ在网上兜售。2015年10月,刘建岭为张代改装POS机一部,张代将该部POS机安装到了通辽市某服装店,窃取刷卡人银行卡信息4条。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代伙同赵恒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164条,伙同刘建岭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4条,计168条。张代、赵恒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额巨大,刘建岭窃取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均己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张代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伙同谢密、徐佳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两条窃取的信息伪造郝某、王某的信用卡,并分别从其个人账户内共计窃取人民币69860元(其中郝某60060元、王某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代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红山区人民法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张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窃取信用卡信息判处被告人赵恒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谢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持续高发,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团体化、职业化,犯罪对象趋向涉众化,极大地妨害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一般针对ATM机或门禁系统加装盗码设备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克隆银行卡后采用取现、套现等手段实施银行卡诈骗。本案中以在商家安装POS机的形式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较为少见,在赤峰地区尚属首例。由此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对商户POS机使用过程中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一些商家为贪图小便宜、减少手续费而盲目安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POS机、银行卡的安全保密性不能及时更新跟进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吴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