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逾亿元后潜逃泰国吃方便面度日
蚌埠一男子在“猎狐行动”中被抓获 获刑二十年
2017-03-18 08:53: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龙江
图为四名被告人接受宣判。王龙江 摄
  今天(3月17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磊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5万元。同案被告人陆兴东、刘忠文、沈双成分别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分获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今年40岁的王磊是安徽省蚌埠市人。2013年11月,安徽尚能空调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磊投资成立尚能农业公司,为骗取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任,为尚能空调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授信担保,分别向两家担保公司谎称盛世欣兴公司愿意为尚能空调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提供了其伪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同意为尚能空调公司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股东决定》。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王磊在尚能空调公司办公室内,冒用盛世欣兴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印章与蚌埠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盛世欣兴公司为尚能空调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申请的3500万元授信,向蚌埠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此后,在蚌埠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下,尚能空调公司先后于2013年、2014年分别3次从银行获贷款2800万元。在缴纳700万元保证金后,于2014年5月6日从银行开立1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磊与被告人陆兴东经事先串通商议后,在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融资担保公司、五河农信社人员前往盛世欣兴公司核保时,由陆兴东冒充盛世欣兴公司副总经理接待核保人员,并冒用盛世欣兴公司名义,使用事先伪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印章与五河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盛世欣兴公司为五河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尚能空调公司与五河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五河融资担保公司对尚能空调公司与五河农信社签订的所有授信合同提供担保。2013年12月3日在五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下,尚能空调公司从五河农信社贷款1000万元。

  上述3800万元银行贷款及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均由王磊个人支配使用。截至2015年4月1日,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融资担保公司陆续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74万余元。

  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王磊以其公司经营发展、参与龙子湖商业综合体开发、购买南山豪生酒店门面房等需要资金为由,以1.8%至6%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先后从李某某等16人处非法吸收资金7260万余元。王磊将集资所得款项,分别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澳门赌博、购置房产、汽车等。

  2014年初,王磊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与刘忠文、沈双成等人一道伪造荣盛云龙官邸、南山豪生大酒店门面房房产证及《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和印章模具。截至案发时,尚有3514万余元未归还给被害人。

  2014年6月27日,王磊逃往泰国,租住在曼谷一个公寓里躲避。由于银行卡被冻结,最后沦落到吃方便面度日。2014年8月13日,王磊在泰国曼谷被泰国警方抓获,移交给我国境外工作组。这是安徽警方在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中成功破获的一起重大案件,同年8月18日王磊被押解回国。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陆兴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担保公司担保款4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6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忠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沈双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