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被用于房地产宣传 收藏家马未都维权上诉案开庭
2017-03-23 15:19: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涂浩
  认为在未经自己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姓名及肖像,给自己的工作和声誉造成极大影响,收藏家马未都将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安徽某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牌传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2015年2月,品牌传播公司与观复博物馆签订《协议书》,约定品牌传播公司邀请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赴合肥讲座事项。《协议书》中约定,宣传时间内可以使用马未都先生的肖像及姓名,但仅限与本次文化讲座相关的内容,不得与企业的任何广告等其他内容发生联系。同年3月,置业公司与品牌传播公司签订《嘉宾出场(演出)合同书》,其中约定“鉴于品牌传播公司受马未都先生全权之托,有权代表马未都先生并安排其参加演出、讲座相关活动,并已与马未都先生签署合同,也已取得马未都先生对邀请方使用马未都先生肖像和姓名、本次活动资料等用于赞助商业宣传、广告发布的授权和同意,置业公司有权使用马未都的姓名、肖像、表演、作品、形象、声音、签名等,用于宣传推介活动”。

  后马未都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从未与四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2015年2月,发现在合肥市内有印有自己肖像及“对话马未都收藏新城国际”字样的巨幅地产海报。同3月,发现在新浪、腾讯等大型门户网站上有大量含有自己肖像、姓名、新城国际楼盘广告、寻找安徽最牛藏宝人的鉴宝活动的页面。同时在合肥机场、市区等地亦发现巨幅海报、装登机牌的折纸袋、杂志、宣传单上印有自己肖像和新城国际楼盘销售等字样的各类广告。四被告在未经自己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姓名及肖像,给自己的工作和声誉造成极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分别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1万元。

  置业公司辩称,公司委托品牌传播公司邀请马未都参加名为“盛世收藏”的商业活动,是基于品牌传播公司披露其已与观复博物馆签订《协议书》,观复博物馆同意其法定代表人马未都参加品牌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并收取出场费用,品牌传播公司有权安排马未都活动及使用其肖像、姓名做宣传。置业公司虽未取得马未都书面的明示同意,但马未都有权终止合同而不终止、明知使用情形而不制止,并按期出席商业推广活动,基于商业习惯、惯例以及原告行为,置业公司有理由认为马未都已默示同意使用其肖像、姓名做宣传,故不同意马未都的诉讼请求。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仅是授权房产开发公司使用公司的商标,对置业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及案件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公司通过并购方式成为置业公司的股东,但双方系各自独立经营的公司法人。新城国际项目系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与房产开发公司无关。品牌传播公司辩称,公司仅是受置业公司委托与马未都签约,广告发布、网络登载均不是品牌传播公司的行为,品牌传播公司也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品牌传播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置业公司使用马未都肖像是商业活动的合理使用,符合商业活动的市场惯例和行业惯例,且符合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约定;马未都没有及时制止被告使用其肖像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故不同意马未都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置业公司、品牌传播公司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马未都赔礼道歉,赔偿马未都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8万元及维权费用3.1万元,驳回马未都其他诉讼请求后,马未都和置业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