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周年实践应用喜忧参半
证据不足成效果发挥最大瓶颈
2017-03-26 09:57:04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黄洁
  2016年3月,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成为家暴行为受害者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一年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以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方式坚决对家暴说“不”,既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通过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预防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但与此同时,法院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也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因其隐秘性,加之受害人普遍存在的恐惧心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着收集证据难、受害人求助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而精神暴力带来的危害也同样不容忽视。

  人身保护令有效抵制家暴

  在北京法院所受理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中,夫妻间家庭暴力占了绝大多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显示,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到全部此类案件的近六成,且均为申请人正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准备提起离婚诉讼。除此之外,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事件,同样不应忽视。

  78岁的王老太,突然来到法院,向法院痛陈儿子多次对自己进行殴打,造成自己身体受伤的不幸经历。走投无路时,王老太听到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消息,立刻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据王老太说,从2015年开始,儿子高某多次到其住所对其拳打脚踢,还扬言要杀死她。2016年3月的一个上午,高某再次闯入王老太的住所,将其推倒后用双手掐她的颈部,最后抢走了王老太的身份证。报警后,王老太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得知王老太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带着书记员亲自到王老太家中询问情况,并向王老太的邻居、居委会以及当地派出所核实。经认真审核,法院及时出具了人身保护令,并向居委会、当地派出所进行送达。

  2016年9月,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将到期,王老太再次找到承办法官,要求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之后,立即出具裁定书,延长了王老太的人身保护令的期限。

  记者还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家庭暴力行为具有3个典型特点,一是长期性,很多受害者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前曾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且一直持续至今;二是反复性,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可能因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或在诉讼中经调解暂时收敛,但经过一段时间又出现反复;三是控制性,即施暴人意图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也就是说,不论是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家暴行为都是想要造成受害人恐惧施暴者的精神状态,并达到控制其人身或财产的目的。但是,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家庭暴力的次数并非是正比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遭遇了哪怕只有一次家庭暴力,法院也会倾向于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对预防和抵制家庭暴力行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据统计,2016年3月至今,海淀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送达后,被申请人能够依照裁定自动履行,申请人均未向法院申请执行。

  精神暴力存在不容忽视

  据了解,在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中,施暴者几乎全为男性,而受害者九成以上为女性,引发家暴的主要原因就是财产纠纷和婚内外遇。传统观念里,提到家暴,普遍认为是对家人实施殴打、辱骂等身体上的暴力,可事实上,当前被诉至法院的家庭暴力行为中,通常都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并存。

  常女士与丈夫结婚7年,育有两子。怀孕期间,常女士就曾遭丈夫用板凳暴打。丈夫还经常不让常女士回家,在常女士的电脑、手机和汽车中安装监控定位软件,留存常女士的网络账号密码。丈夫长期的跟踪、骚扰让常女士严重失眠,心理恐惧,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虽然常女士也多次尝试报警求助,但始终无法制止丈夫的相关行为。

  不堪忍受的常女士最终选择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淀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常女士的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常女士,并告知其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除了拳打脚踢,不正常的骚扰、跟踪、威胁等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且这种暴力行为会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危害,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同样也会使受害者不敢寻求帮助。

  至于为何暴力会屡屡出现在原本应该相亲相爱的家人之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梳理了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后提出,家庭暴力产生主要有3个原因,一是婚姻基础薄弱,男女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出现出轨、家庭暴力等行为;二是男女双方地位失衡,男性面临职场压力,部分女性婚后脱离职场,导致夫妻沟通出现问题;三是家庭观念淡漠、缺乏责任意识,面对社会环境的不良诱惑,部分家庭成员价值观念扭曲,缺乏婚姻道德观念。

  证据不足致认定比例低

  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对保护遭受暴力侵害的被害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组调研数字却显示,在该院过去一年中所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最终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比例不足10%。期间的“问题”,就出在了证据上。

  “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暴力实施的后果和暴力事实行为等多方面证据,当事人需要提交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用以证明自身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严重侵害,同时还需要在遭受暴力后及时寻求公安机关救济,通过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将暴力实施者的侵权行为固定下来。另外,为尽可能地得到法院认定,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妇联的笔录、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多方面旁证加以佐证。”石景山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梁爽告诉记者,虽然听起来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种类不少,可到了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能够提交的往往就是微信、QQ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被打伤的照片以及诊断证明、亲属证言等,可这些还不足以让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究其原因,还是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又碍于“家丑”不敢张扬和求助,最终导致自己在申请人身保护令过程中,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

  对于精神暴力行为,举证则更加困难。法官提示说,如果要寻求法律救济,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注意保留的证据包括,施暴者辱骂、威胁的短信、邮件,骚扰电话的录音,遇到前往工作单位骚扰的还可以请求单位保留监控录像等。 求助方式不止一种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中,“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不过,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时也遇到了适格主体的难题。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或与之共同居住的人。但离婚后又遭遇对方的暴力威胁怎么办?此时双方既非家庭成员关系,又非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严格来说超出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此时再次遭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已不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对此,海淀法院法官提出,适格被申请人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减少人身保护令的“真空”:“考虑到曾有配偶关系当事人之间暴力侵害的情形多源于婚姻存续时遗留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一方面建议立法,对与申请人现有或曾有配偶、姻亲、继父母子女等关系的相对人认定为适格的被申请人,一方面建议受害人跳出原有人身关系的思维禁锢,果断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和救济,惩治施暴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负责人付玉琳还告诉记者,反家暴法出台后,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受害人越来越多,但方式较为单一。“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常年忍受殴打、辱骂,因为维护家庭或子女幼小等原因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其实,除了报警,还有多种方法可以寻求帮助。”

  房山法院曾对受理的案件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案件中,约有40%以上的受害人曾经报警,但向其他机构寻求救济的仅有不到10%。其实,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付玉琳说,如果暂时仍然与家庭暴力施暴者共同居住,也应准备一些自我保护手段,如在可能遭受暴力时,提前离开住所,避免身处厨房等存在危险物品的空间内,以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对于施暴人骚扰、跟踪、监视等行为,受害者自身也要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防范技能,例如通知亲友、工作单位不要将自己的详细信息告诉施暴者;提高网络账户安全等级,不要在社交网络暴露过多个人信息;随身携带重要身份证件,便于离开被施暴者监控的住所等。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