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县政府强拆构成程序违法被判赔偿
2017-04-14 10:51:0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罗凤灵
  县政府打官司输了,不但赔偿了110万余元,而且主动给付迟延利息两万余元。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因强制拆除两套居民楼房,被该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起先,房主几经周折索赔无果,经过法院多次协调,县政府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2年4月,杨某春及其奶奶刘某亮在昌江县昌江大道西侧建起二层框架楼房和附属平顶房,面积为763.68平方米。2013年12月18日,县政府对该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杨某春等人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二中院审理认为,昌江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2014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于杨某春等人擅自建房没有报建许可,且在施工过程中,县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杨某春等人仍继续施工,故杨某春等人对被拆楼房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县政府应担半责给予适当的赔偿。

  2016年1月29日,杨某春等人向昌江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被拒绝后,于6月16日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鉴定,涉诉建筑物评估价格为1278997元。法院根据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结合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损害的情况,确认县政府对杨某春等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杨某春等人639498.5元。

  记者了解到,除了这起行政案,还有一起类似的行政案件。2013年11月15日,昌江县政府对刘某莲位于昌江大道西侧272平方米的楼房实施强制拆除。刘某莲及其子女刘某山、刘某欣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23日,海南省二中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某莲等人涉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刘某莲等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县政府未给予赔偿,刘某莲等人遂向该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诉讼期间,涉诉建筑物经评估鉴定价格为454240元。海南省二中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昌江县人民政府应对刘某莲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某莲等人赔偿454240元。

  在上述两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海南省二中院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款共计1100488.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春等人、刘某莲等人多次找昌江县政府索求赔偿均无果,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南省二中院法官结合依法执行与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与昌江县政府之间的关系。法院多方争取配合与支持,采取上门释法、电话沟通、函件督促等多种方式,使县政府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性,促使县政府达成主动履行赔偿的意愿。县政府不但积极赔偿1100488.5元,还主动给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481元,维护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 背景

  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透露,当前,海南法院正处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时期,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也是解决执行难的突出问题。“这两起案件的执行,不仅为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更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正能量的传递树立了典型。”该法官认为,在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针对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的特点创新执行机制,多措并举提高自动履行率,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关系重大。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