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改革宜谋定而后动
2017-04-20 10:01:34 | 来源:人民司法 | 作者:倪寿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举办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邀请各方权威解读《决定》要义,组织各位院长交流情况、座谈讨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开班动员,阐述推进司法改革的核心要求,使大家对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角色和任务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对于做好下一步各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院长们纷纷表示,落实全会精神,机遇难得,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同时也深感时间紧,压力大,困难多。司法改革既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场深刻变革。我国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法院的队伍状况也有较大差异。推进深层司法改革,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估足困难,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兼顾,做到谋定而后动。

  第一,加强宣传引导。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厉行法治的政治决定,是面向全党全社会推进政治体现改革的重要决定。司法机关作为重要职能部门,其职责调整、职能划分,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毋庸置疑,不能动摇。没有党的坚强领导,缺失司法工作的政治保障,便无以克服改革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为此,建议加强有针对性的法治宣讲工作,促进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认识中央精神的要求,避免产生“司法改革是司法部门的事”的片面认识,使司法改革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应当成为推进司法改革首要任务。

  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框架下继续推进司法领域的改革,既有宏观方向,也有具体要求,还有操作性很强的具体项目。一段时间来,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解读,多数是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的,对正确认识《决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学者的解读不那么符合实际,也不完全符合中央精神,最多算是一家之言。在当前这个特殊时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引导十分必要,有关各地改革的信息交流也十分必要,防止因宣传引导不到位,导致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员产生误解,甚至抵触情绪,保证他们积极支持并充分参与改革。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既然是一场改革,就一定是权责利的一次再调整、再分配。从人的本位出发,人们都希望通过改革获得更大的权力、更多的利益,承担更少的责任。关于人员分类和法官员额制改革,成为这次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基础和焦点,受到了最多的关注,其核心就是触及权责利的再调整。一般而言,属于工作机制层面事项的可以要求基层探索,但属于权责权调整的事项,则离不开顶层设计。比如,人员如何分类?法官员额如何确定?法官如何遴选?待遇提高多少?履职保障机制如何健全?其他人员利益如何平衡?等等,这些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都需要一一梳理,加强顶层设计,清晰操作,稳步实施,避免人心不稳、队伍不稳。

  第三,加强统筹协调。法院与其他部门的权责利,同样面临一次再调整、再分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公检法各部门的工作机制带来深刻影响。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最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如何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必将成为司法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分配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为出发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如何建立?如何定位?如何定名?如何管理?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登记制后,可能使法院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难题。如何认识厉行法治与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关系?如何认识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方式以及司法的有限性问题?如何引导社会充分认识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高昂成本?因此,对立案登记制必须认真研究,科学操作,谨慎实施。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一再表明,改革愈深入,问题愈难解。法治问题从来就是个政治问题,推进法治的难题也唯有以政治的方式解决。因此,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各方协调,与社会各方形成有效的改革互动,无疑是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可复制、可推广成效的必然路径。

  (原载《人民司法》杂志2014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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