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切实服务于国家治理
2017-04-20 10:05:16 | 来源:人民司法 | 作者:倪寿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我们党从新的历史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特点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重要基础。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党委政法委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求政法机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推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法。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就其方法而言,包括法律、行政、经济、道德、教育、协商等方法,而国家制度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带领人民以法律的形式预设社会规则,并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服从法律,而不能有超然于法律之上的特例和特权,对一切违法行为,都依法予以制止和惩治。

  人民法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政党在对国家治理过程中,都不能缺少对司法结构和司法职能的设计,并且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不断通过政策来调适司法的角色及其治理方式。在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矛盾和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获得解决,任何公民都能够通过司法渠道获得公平正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是法治的基础,司法能力关乎国家治理能力,司法水平关乎国家治理水平。人民法院作为党带领人民推进国家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其责任就是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有多种。实现国家治理目标,要求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忠实地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就是坚持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个案,依法办好每一个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借助于制定司法解释和重大个案的判决,延展司法职能,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这些延伸而来的职能往往更具影响力,凸显了法院在政治框架和社会治理中的特殊地位。

  打铁还须自身硬。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人民法院还须在以下两个方面下更大功夫。

  一是深化改革,为完善司法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如果说,坚持依法办案解决的是“法院应当做什么”,那么,深化改革解决的是“法院应当怎么做”,即法院在什么样的制度架构内、以什么样的方式履行司法职责。从国家治理体系范围来说,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从司法机构体系范围来说,深化司法改革就是建立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法行使司法权提供组织保障。无论什么样的治理都存在权力划分和责任担当的问题,这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司法案件大都事关当事人行为的是与非、利益划分的大与小,当事人的诉争常常达到难以调和的程度。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尤其需要强调责任意识,要求法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更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担当大任,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作出了总体部署,就落实孟建柱同志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当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抓好各项决策的落实,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原载《人民司法》杂志2014年第3期)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