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04-21 19:5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案件意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京津冀位于环渤海地区,区位优越、海洋经济发达、工业基础雄厚、拥有功能完善的港口群,辐射腹地,战略意义重大。但在城市化及临海工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京津冀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也拉响了“警报”。本案即是在京津冀沿海地区发生的一起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污染地位于河北、被告之一位于北京,审理地位于天津,案件连接点涉及京津冀三地,属于典型的涉京津冀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环境权益的职能作用。本案判决表明,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污染环境的,都应承担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也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要求落到了实处。

  二、基本案情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据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由康菲公司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及时有效挽回渔民养殖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经行政协调,康菲公司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补偿款,其中7.315亿元用于赔偿补偿从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受污染的“四县三区”渔民的养殖损失。截止2012年底,受污染影响的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了养殖损失赔偿补偿。但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补偿,以溢油事故给其养殖海参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涉案溢油事故对其养殖海域造成了污染,康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应当对损失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的举证未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因此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对污染程度和数额进行了综合认定,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并免除了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项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