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7-04-28 18:36:15
白雪山在法庭上听候宣判 陈玉明 摄
     中国法院网讯 (贺雪丽)  4月28日下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受贿案,对被告人白雪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白雪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5年,被告人白雪山先后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中共银川市郊区党委书记、中共贺兰县委书记、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吴忠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86.680806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雪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白雪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