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600万女子向胞妹转移2700万资产 被判撤销
2017-05-04 16:21: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发现尚欠600多万拆迁补偿款的债务人纪某无偿将2700多万存款转移至胞妹账户,某修理厂将纪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纪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撤销纪某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

  某修理厂起诉称,纪某系其债务人,2011年,修理厂与纪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双方终止2003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由A公司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支付修理厂850万元。后双方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A公司须支付修理厂拆迁补偿款850万元及逾期利息,纪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庭成功从纪某账户划扣200多万元并发放给修理厂,剩余600多万款项至今未收到。2015年4月,法院执行庭调取纪某个人在华夏银行的转账记录,发现纪某已于2012年1月收到了拆迁补偿款3200多万,并于同日将2700多万元补偿款转入其胞妹的账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修理厂将纪某及其胞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纪某转移财产的行为。

  纪某及其胞妹未到庭应诉,该案依法缺席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纪某在明知《和解协议书》约定须支付修理厂850万元补偿款的前提下,仍将拆迁补偿款中的2700多万转入胞妹名下账户,且其胞妹未到庭说明转账的用途及合理性,故法院有理由相信纪某系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致使修理厂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故修理厂有权在所欠款项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