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近三年来涉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7-05-08 15:31:38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黄辉
  今天上午,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至2017年3月,江西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665件,审结2330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68件,审结2046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73件,审结262件,判处罪犯374人;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件,审结22件。

  江西省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介绍说,虽然江西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不算多,但近三年来该省涉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比2014年上升36.9%,2016年比2015年上升62.5%。

  此次发布会还向社会公布了江西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诉侵权人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系列案,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及杨黎明与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等。

  利诱技术骨干“跳槽”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西有机硅厂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技术领先的一家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拥有3-10万吨/年等多个规模的有机硅生产装置,形成了以有机硅系列产品为主导的较为完整的生产体系。

  但自2005年起,江西有机硅厂多名技术骨干在任职期间先后离职到江苏宏达公司高薪任职,江苏宏达公司的有机硅单体生产项目因此也很快投入生产。

  江西有机硅厂以江苏宏达公司非法聘用其技术骨干,造成有机硅单体生产技术秘密外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宏达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宏达公司侵犯江西有机硅厂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江西有机硅厂的诉讼请求。江苏宏达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证据不足,向江西省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江苏宏达公司确存在利诱江西有机硅厂技术骨干去其企业工作、使用江西有机硅厂部分技术秘密等事实。鉴于双方均系上市公司,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和解,由分管院领导挂帅、合议庭参与,为当事人明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宏达公司承认聘用江西有机硅厂技术人员不当,对此致以歉意,并同意补偿江西有机硅厂1600万元。

   “该案是江西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受害人因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获得补偿数额最高的案件。”江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玲介绍说。

  网站打“擦边球”播放节目赔偿160万

  《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社会传真》、《带着爸妈去旅行》等电视节目为江西广播电视台下属江西卫视等电视频道的电视节目,且在江西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均为江西广播电视台。

  2014年4月1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将其拥有的上述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在互联网进行独家运营和经营管理使用,并授权其在节目著作权遭受侵权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该侵权行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获得索赔等在内各种法律措施。

  2015年5月8日,经公证证明,在对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风科技)“暴风影音”网站首页搜索栏内进行相应搜索后,可对上述栏目内容进行播放。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暴风科技停止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支付的合理开支5.3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暴风科技未经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授权或涉案节目的其他有权人许可,面向公众提供了涉案节目的互联网点播服务并嵌入相应广告,侵犯了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就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应当赔偿损失的金额,考虑侵权节目期数、节目的市场合理使用费、暴风科技网站的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侵权性质、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判决立即停止对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上述栏目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672200元。暴风科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江西省高院调解,暴风科技自愿赔偿160万元。

   “作为提供在线视频播放的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视节目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得通过‘擦边球’方式实现非法商业利益。”江西省高院民三庭庭长杜玉东告诉记者,本案的处理对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较好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网上文章资讯信手拈来亦构成侵权

  杨黎明系《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的作者,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天网络公司)所经营的“九江人力资源网”(网址http://www.9jrl.com/)于2011年8月17日将前述文章发布在其网站上,且未指明杨黎明为作品作者,杨黎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作者的署名权应受法律保护。天天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晓在未确定作品作者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但其在转载杨黎明作品后,既未署名杨黎明姓名,亦未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其行为已侵害杨黎明署名权。关于天天网络公司辩称在“天涯”论坛转载涉案文章时没有看到杨黎明的署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对作品的作者身份,因此,即使杨黎明在“天涯”论坛发表前述文章没有署名,并不意味着天天网络公司可以在“天涯”论坛转载该文在“九江人力资源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杨黎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63元。

  天天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黎明全部诉请。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天天网络公司通过员工上传文章在其自己经营的网站上,系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不享有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间接侵权免责权。天天网络公司未经杨黎明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涉案文章,未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杨黎明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篇幅、权利人知名度、文章点击量、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网站性质及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结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稿酬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各种文章、资讯信手拈来,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特别是内容提供商,其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所对应的注意义务及承担的责任不同,对转载自其他媒体的文章亦应遵守著作权法等的相关规定,否则,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江西省高院副院长柯军表示,该案为“无心”之失作出了最好的提醒,要尊重版权,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