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被判承担责任
2017-05-11 15:10:27
     中国法院网讯  借记卡被异地盗刷后,为挽回财产损失,倪女士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银行给付倪女士6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银行系统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10月16日17时8分、18时34分,倪女士的借记卡先后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市、浙江省温州发生6万元和100元POS交易消费。

  后倪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上述交易发生时,自己在福建旅游,涉案借记卡放在北京。当月29日,自己在超市刷卡结账时,被告知借记卡内余额不足。随即,倪女士前往银行查询。得知上述情况后,倪女士办理了存折与卡的临时挂失手续。同月30日,倪女士报了案。两笔伪卡交易属他人伪造借记卡进行盗刷,倪女士毫不知情。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6万元及利息损失;银行承担诉讼费。

  被告银行称,根据倪女士与银行之间订立的协议,凭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其本人的交易。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避免民事判决结果与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相矛盾。证明伪卡交易系倪女士的举证责任,倪女士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不同意倪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商业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向储户发行的银行卡被非法复制,确保提供的交易设备具备辨别伪卡的安全保障功能,如银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银行卡被非法复制,并因此导致储户损失,在无证据表明储户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涉案借记卡在1小时26分钟的时间里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市和浙江省温州市发生两次POS机消费交易,POS机消费交易需要使用涉案借记卡在POS机上进行操作,而依据现有的交通方式,卡片在上述时间段内实现两地转移的可能性非常低。同时,倪女士本人在上述交易发生时并不在交易发生地,而交易发生地也并非倪女士通常生活的地区。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银行卡信息已经被第三人获取并制作成伪卡,并无不当。银行以倪女士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现有的证据未表明倪女士对密码的泄露存在明显过错,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依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非法复制了倪女士的银行卡并进行交易,造成倪女士的损失,但无法认定倪女士对此具有明显过错,故银行应当对倪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倪女士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起诉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虽与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涉嫌犯罪有一定关系,但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本案并无犯罪嫌疑,故银行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主张裁定驳回倪女士的起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银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