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枪追砍聚众斗殴 主犯领刑3年4个月
2017-05-16 14:22: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英
  俗话说“三十而立”,意思是说人到三十岁左右时,应该有自己的志向和事业,然而被告人符某某在而立之年,不但没有自己的事业,反而因为持枪持械聚众斗殴而身陷囹圄。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持枪持械聚众斗殴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3年10月下旬,文某一方与张某一方因分烟发生口角,并因此发生持械追砍事件。同年11月12日下午,李某某从胡某处购买冰毒,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因此发生了持械追砍事件。李某某为报复胡某,邀约张某等10余人寻找胡某等人。寻找至该县某宾馆时,在宾馆内的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听到对方叫骂不敢出声,待张某等人离开后,符某某等人到该县某茶楼后杂房内将两只单管霰弹枪取出赶往某宾馆。在某宾馆门口,双方发生打斗,符某某一方两次开枪击打对方,符某某持匕首追赶对方,见对方人员逃走后,符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符某某与同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符某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此外,被告人符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案件全部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官说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但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