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运行问题及完善
2017-05-17 08:2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用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要求对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受理的2886件执行案件中的符合财产报告条件的2737件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实际反馈财产报告信息的281件,占10.2%,对未反馈财产报告信息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417件,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18件。财产报告制度对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惩戒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运行效果却并不理想。

  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产报告程序亟待规范。有的案件向被执行人发送财产报告令时,没有同时发送财产报告表;有的财产报告令中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后续的财产变动情况;有的财产报告表要求报告的事项不清楚,易引起歧义,如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动产情况,但对动产的具体内容则语焉不详;有的案件被执行人报告的内容比较笼统,没有附加相应的证据,增加了法院的核查难度,如被执行人报告其在某处有到期债权,但却没有提交合同等相关证据。

  二是财产报告令送达不到位。以重庆五中院为例,95%以上执行案件都是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一并邮寄送达财产报告令。邮寄送达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节省人力,缺点是不能保证邮件送达到位。如果送达不到位,法院就难以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财产报告制度的惩戒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

  三是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后不作补充报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结需要一段时间,期间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发生变动。笔者调研发现,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后,几乎没有被执行人会在其后的执行中主动向法院补充报告其财产变动情况。

  四是个别执行人员对报告财产核查重视程度不够。一旦被执行人提交了财产报告情况,个别执行人员往往将其束之高阁,不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财产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五是对违规报告者处罚措施不到位。据统计,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后,仅有10%案件的被执行人会按照要求报告财产,绝大部分案件发出财产报告令后就不了了之,而执行法院对拒不报告、报告不实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足1%,致使财产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是加强审执协调确保财产报告令准确送达。要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前提必须确保财产申报令送达到位。应当重视立审执统筹协调,明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为确保送达到位,应当加强审执协调,对民商事案件,审判部门在审判环节应要求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审判部门应及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也应主动向审判部门查询送达地址确认书。为方便查询,应赋予执行人员网上查询审判卷宗的权限。对于审判环节没有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执行人员在送达财产报告令时,应尽可能采取直接送达,不能采取公告送达,慎用邮寄送达,除非邮寄送达能够确保送达到位。

  二是督促被执行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难寻是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及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审判环节没有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文书送达问题是目前执行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执行中一旦找到被执行人,应尽量督促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为下一步送达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提供便利。

  三是财产报告制度应常态化。除了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外,原则上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都应当责令其申报财产。

  四是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要对被执行人已报告或未报告的财产一一进行核查往往力不从心,而申请执行人最为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法院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披露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力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报告不实,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五是规范财产报告程序。责令报告财产时应同时向被执行人发送财产报告令和财产报告表;财产报告令中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此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外,还应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财产发生变动后限期向法院报告;报告令中应附相关法律条文,写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报告表中的事项应尽可能的清楚、明确、无歧义,最好采用举例方式加以列举,防止一旦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时,被执行人以要求报告的内容不清楚为由逃避处罚。为便于核查,对有些重点财产应要求被执行人附加相应的证据资料。

  六是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法定的处罚措施。及时对违法报告者采取处罚措施是财产报告这项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防止违法报告者心存侥幸,有效震慑被执行人,为财产报告制度立威树信。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