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2017-05-19 08:33: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42问:如何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

  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3问:如何科学划分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

  答: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思路,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区分不同情形,对审判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关于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每个合议庭成员本身是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审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过错程度、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各成员违法审判行为对错误裁判的关联度和影响力,等等。

  第三,关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关于审判辅助人员参与的责任承担。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关于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44问:哪些情形下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答: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45问:法官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法发〔2016〕24号),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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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