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法院联手 跨省“赖账”也赖不掉了
2017-05-21 11:45: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曹晓波
  为进一步切实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今年4月底,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牵头,京津冀三省(市)五地法院共同签署了《深化平谷、蓟州、三河、兴隆、遵化三省(市)五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各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及异地执行协助工作进行规范。

  据悉,自2015年8月起,平谷区法院主动加强与相邻蓟州、三河、兴隆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了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异地执行系统数据的交互,使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关联案件信息等得到全面共享。据统计,一年多来,平谷区法院执结跨区域案件500余件,涉案标的额达2300余万元,异地法律文书送达679件,异地财产查控委托720项,查控财产标的总额达1200余万元。

  跨区域肇事想赖账 异地协作“逼出”赔款24万

  北京市平谷区和天津市蓟州区虽分属两省市,却相距不过三四十公里,两地经济和人员往来频繁。

  2014年11月,家住天津市蓟州区的冯某驾驶机动车将家住北京市平谷区的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宋某先后被送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救治。事后,交通队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平谷区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冯某赔偿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冯某既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又不到法院说明情况,且拒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作为家里顶梁柱的宋某落下了身体残疾,一家人断了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此后,平谷区法院法官多次前往冯某户籍地进行查找,均未找到其人。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宋某迟迟得不到赔款的时候,恰逢平谷区法院与蓟州区、河北省三河市以及兴隆县法院共同签订了《平蓟三兴四地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施细则》,四地法院共同约定,一家法院异地执行时,当地法院应予人员、警力支持。

  平谷区法院随即向冯某住所地的蓟州区法院请求协助。蓟州区法院提前到冯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排查,得知冯某并不在户籍地居住,而是在其经营的一家兽药店居住生活。

  2016年3月,蓟州区法院与平谷区法院法官及法警一行10余人,就该案展开联合执法。在兽药店,法官找到了冯某的妻子王某,因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法院依法对兽药店进行了搜查,现场发现银行卡若干张、房屋登记证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承办法官立即前往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冯某名下的该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王某带至平谷区法院。起初,王某仍不配合。后经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王某表示会说服冯某早日履行法律义务。随后,王某还主动代表冯某到宋某家中进行探望,求得了谅解。

  截至目前,冯某已经分6次向法院缴纳了案款16万余元,并保证会尽快筹款履行赔偿义务。

  打工借款玩失踪 遇联合执法被拘留后交欠款

  河北省唐山市和北京市平谷区相距一百余公里,两地人员往来主要靠机动车,一般需两个小时才能到达。

  家住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的孙某,2014年到北京市平谷区找工作,因孙某会种植经营蘑菇的技术,很快就找到一份工作,被任某雇佣在其大棚中经营管理蘑菇菌棒。2015年1月,孙某从任某处借款16万元购买一辆小轿车,孙某向任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年底还款,但孙某直到离职也未偿还这笔欠款。后法院缺席判决孙某偿还任某借款16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孙某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又不到法院说明情况,且拒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经法院查询,孙某所购买的车辆已经在诉讼阶段就转移至他人名下。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孙某户籍地进行查找,均未查找到其人。

  因遵化地区的执行工作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分管,而此时平谷区法院尚未与唐山中院签署执行联动实施细则。为此,法官依据北京、天津、河北三家高级法院此前共同签订的《京津冀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向孙某的住所地法院——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遵化执行大队请求协助。遵化执行大队接到协助请求后,予以高度重视,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到孙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排查,得知孙某平时不在家后,执行法官安排任某不定时的去看一下孙某是否在家,并及时通知法院。

  2017年3月,任某通知法院孙某回家了。执行法官便立即通知了遵化执行大队,两家法院就该案开展联合执法。遵化执行大队立即派出干警及法警前往孙某住所地,将孙某控制住,平谷区法院承办法官及法警一行8人也立即前往遵化,在与遵化执行大队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孙某带至平谷区法院。

  起初,孙某仍不配合,拒不履行义务,承办法官遂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同时,遵化执行大队也及时与平谷区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对其家属做工作,最后,其家属主动与任某进行协商,一次性偿还任某欠款15万元,任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同时,孙某也认识到错误,盼望改过自新,在拘留了十三日后,法院决定将其提前释放。

  公司车辆逃避赔偿 当地法院协助查找一步到位

  2015年11月19日,景某驾驶大货车适遇张某驾驶的小客车,两车相撞后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景某受雇于河北省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因职务行为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给张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依法赔偿。

  鉴于涉案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张某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共计34万余元。同时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7800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保险公司即将案款汇入法院账户。但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在执行法官向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又不到法院说明情况,且拒绝申报财产情况。而张某落下了身体残疾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执行法官多次按照判决书中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的地址前往查找被执行人,但经过查找,该地址并未有该货物运输公司运营,案件陷入僵局。

  按照平谷区法院与蓟州区、三河市以及兴隆县法院共同签订的《平蓟三兴四地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施细则》,执行法官随即向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所在地的兴隆县法院请求协助。兴隆县法院接到协助请求后,提前到本案判决书中所载地址进行排查,发现该货物运输公司并不在此。后通过与当地人员多方沟通后,得知该货物运输车队在兴隆县县城边缘位置经营。

  2017年3月24日,经过前期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两家法院就该案开展联合执法。平谷区法院执行法官与兴隆县法院执行法官带领数名法警共同前往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实际经营地点。最终,执行法官成功找到兴隆县某货物运输车队负责人,在向被执行人负责人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被执行人负责人当场表示将案款汇入平谷区法院账户,第二天此案案款到账,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跨区域司法协作震慑力大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等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多年的难题。当被执行人居住地不在审理该案法院辖区,甚至是在不同省市的情况下,矛盾尤为突出。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目前,由于不同省市之间房产、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联网,人民法院无法通过便捷的方法跨省市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房产和机动车,只能去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查询。如果被执行人在异地,案件的执行往往要面临被执行人利用执行法院对其经常居住地人生地不熟而“躲猫猫”、藏匿转移财产,或被执行人找亲朋好友阻挠案件执行,造成财产处分周期长、手续繁琐等各种困难。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虽多次依据裁判文书上记载的户籍地查找,往往因此无功而返。

  《细则》利用协助执行的办法,为案件的执行清理了障碍,畅通了道路。五地法院签署执行联动协作实施细则后,遇到此类情况,法官可以向协作地的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请求,当地人民法院能够发挥熟知风土人情的“地利”优势,在短期内即调查获悉失信被执行人的居住生活情况。随后,再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执行案件。法院以这样的方式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即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信心,切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记者观察

  打破司法“壁垒” 建立协作机制

  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异地执行难问题,为贯彻落实这项工作要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推动构建区际司法协作平台,建立三省毗邻法院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方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为解决异地执行难作出了诸多有益尝试。

  由于处于京津冀交界枢纽地带,平谷、蓟州、三河、兴隆、遵化五地,地缘相接、人缘相亲,经济联系紧密,三省五地司法案件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很多时候相互交织。建立跨区域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在解决被执行人信息分散、跨区执行困难方面大有裨益,不仅能有效克服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更好地维护司法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平谷区法院主动加强与周边区域法院的精诚协作,推动执行协作朝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联动发展。一年多前,该院就率先牵头协调周边的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共同研讨并签订了《平蓟三兴四地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施细则》,就四地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各个法院在人员支持、信息共享等方面应如何配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次三省五地法院签署的《细则》,在原有基础上将涉及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财产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被执行人查找、拘传、搜查、扣留、罚款等各个方面进一步细化。

  五地法院约定,建立执行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协作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协作内容、操作流程等协作事项,会商解决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

  五地法院的执行案件,若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法院辖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将案件委托该辖区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不能不经沟通协调将案件退回。

  五地法院委托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拘留等事项,由执行法院委托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办理。

  对于在五地法院辖区内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中的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执行事项,由执行法院委托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

  此外,执行法院委托执行时应制作委托执行函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由执行法院执行指挥办公室汇总审核后邮寄至受托法院执行指挥办公室。情况紧急的,执行法院可将委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材料后,及时启动程序并反馈执行结果。

  《细则》还约定,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异地的财产需强制进行现场勘验、清点、移交且有可能遇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阻扰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派员到现场协助执行,同时提供执行装备、执行警力及相关人员支持。

  在现场如遇有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阻扰,需立即采取拘传、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由执行法院作出决定,派员协助执行的法院予以协助。如协助法院认为采取上述措施明显不当的,应与执行法院协商妥善解决,但不应停止协助。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