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2017-05-26 08:56: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49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法官调离办案岗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法官免职?

  答: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调离: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免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法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规定应当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50问:审判辅助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审判辅助人员与法官同处审判一线,一体接受《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保障,参照适用文件相关条文。与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由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统筹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特点,完善保障机制和考核办法,确保履职保障范围覆盖全部一线办案人员。

  ■51问:院庭长办案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的要求,院庭长办案方式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但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52问:院庭长办案有何数量、类型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结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本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院审级、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合理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并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