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原副市长“借”钱给无资金需求的企业 被认定受贿款
2017-05-27 21:06:3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王俊禄
  记者从浙江台州市纪委、法院等部门获悉,当地查处并判决的一起受贿案中,以“出借钱款”名义收取企业贿赂的“变种”受贿值得警惕。该案中,温岭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张永兵向当地一家并无资金需求的知名企业主动借款300万元,月息3%,借款两年利息高达200多万元。法院认定利息中的75万元为受贿款(按超过月息2%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现年50岁的张永兵是温岭市箬横镇人,2007年6月起担任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0年2月担任温岭市副市长,2012年1月任温岭市委常委、副市长。2014年11月28日,张永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年底,浙江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从2009年开始,张永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事调动、用地安排、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共计434万元及香烟等,所涉事项共列出了25条。这些财物有的是直接在办公室收的,有的是在家中他妻子收的。

  法院查明,2012年4月26日,浙江爱仕达集团董事长陈某为了与张永兵搞好关系,并求得张永兵对该公司“退二进三”一事上的关照,以公司名义按月息3%向张永兵(以王某的名义出借)借款300万元。张永兵借此名义收受陈某给予的财物75万元(按超过月息2%部分认定受贿数额,利息付至2014年5月)。

  对这笔借款,张永兵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台州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其主动借款给并无资金需求的爱仕达公司,且借款利息明显高于该公司的其他民间借款,同时借款期间爱仕达公司与张永兵之间因“退二进三”工作等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故原判认定该笔系受贿款并无不当。

  仙居县法院于2016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永兵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34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张永兵不服并上诉。

  台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张永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