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2017-06-19 09:09: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70问:为何要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中立第三方在虚拟场所运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视频会议、网站系统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机制。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为适应时代发展,人民法院必须以互联网思维和信息科技为基础,大力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集调解、立案、督促程序、送达、司法确认、审判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三大优势:一是方便快捷,它可以使人们跨越地域界限,在任何一处均能参与沟通协商,极大地便利了纠纷的解决;二是高度灵活,在线纠纷解决不再拘泥于司法管辖权与法律的严格束缚,可以在谈判、调解、仲裁、申诉等多种程序之间实现无缝衔接,根据纠纷的个性化需求定制纠纷解决方式;三是方式多样,能够实现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辅助,帮助当事人进行决策。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障碍,让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自行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使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交流,申请、举证、质证、调解、开庭以及送达文书等程序均能实现在线完成。相比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成本,大大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并且顺应“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方向,通过矛盾纠纷的在线化解逐步积累并分析海量信息,为建立人工智能辅助矛盾纠纷化解系统奠定大数据基础,能够有效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诉求,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

  ■71问: 公证机构能在哪些方面为法院提供多元解纷服务和辅助工作?

  答:《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法院加强与公证机构的衔接,支持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纠纷解决,为法院提供多元解纷服务和辅助工作。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引导当事人运用公证方式解决纠纷。

  一是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通过公证方式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通过公证方式实现证据保全的目的。

  二是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可以引导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 并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三是公证机构可以协助民事诉讼活动高效、有序进行。比如,在法院送达中,引入公证、存证、见证方式,对电话送达过程进行在线录音,形成音频证据文件;又如,由公证员公证留置送达过程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公证员负责送达,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有效。

  四是开展与公证机构的诉调对接,吸纳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家事、商事领域的纠纷解决,充分发挥公证员的职业优势。

  ■72问:应当从哪些方面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答:各级法院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是完善管理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案件管理制度,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专职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内容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和司法统计系统。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法院专职调解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

  二是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完善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的培训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共同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纠纷解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解决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四是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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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