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
2017-06-21 08:57: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 言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禁毒工作作出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

  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2012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共计541342件,审结共计5348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共计543355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19065人。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为遏制毒品犯罪快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从审判工作情况看,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2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数从2012年的76280件增至2016年的117561件,增幅为54.12%;犯罪分子人数从2012年的81030人增至2016年的115949人,增幅为43.09%。其中,2015年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数和生效判决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分别为139024件和137198人,2016年小幅回落。同时,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7.73%增至2016年的10.54%。毒品犯罪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长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

  (二)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

  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2012年至2016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分别为:广东94853件、湖南33068件、浙江31240件、四川29747件、贵州29570件、云南29307件、广西28349件、重庆27725件、江苏26054件、湖北20955件。广东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一直居全国首位,五年来的结案量占全国总量的17.73%,为排名第二的湖南的2.87倍。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速减缓,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发,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居全国首位。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受其他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此外,辽宁、山东、海南、甘肃等省的毒品犯罪也呈多发态势,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三)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

  近年来,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均呈加剧之势。“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从2012年的145件增至2015年的288件,增长近1倍,2016年案件量虽有所回落,但制毒物品缴获量大幅增长,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

  (四)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

  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此类案件通常占贩卖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也占有较高比例,社会危害不容忽视。相当数量的零包贩毒人员本身吸食毒品,系为获得吸毒所需资金而实施毒品犯罪,由此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同时,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显著,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此类案件数从2012年的7761件增至2016年的30819件,五年间增长2.97倍,此类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10.17%增至2016年的26.22%。在犯罪方式上,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多。

  (五)涉案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

  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传统毒品海洛因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此外,涉案毒品种类呈复杂化,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案件增多,涉及“神仙水”等成分复杂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亦呈上升趋势。

  二、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上述特点,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2012年至2016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总体为21.91%,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在严重毒品犯罪高发的云南,重刑率一直保持高位,2012年至2016年的总体重刑率为71.08%,高出同期全国总体重刑率49.17个百分点。近年来,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如长期在湄公河流域武装贩毒并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毒枭糯康及其集团骨干成员犯罪案、广东“博社村”系列制贩毒品案等,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

  (一)加大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在犯罪类型上,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广东法院审理的洪海沿制造毒品一案,洪海沿制造甲基苯丙胺8 0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云南法院审理的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唐小平两次将共计20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走私入境,纠集他人运输并意图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5年和2016年依法对以上二被告人核准死刑。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修订情况,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按照“数量+其他情节”的原则,对该罪各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出新规定,整体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人民法院也注重严惩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福建法院2015年审理的林坤武贩卖毒品一案,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共计1.4克,但其先后7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恶性等,对其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较好地贯彻了严惩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二)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分子

  在严惩对象上,人民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2015年5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累犯、毒品再犯,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具有多次、向多人实施毒品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也体现了依法严惩。例如,对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为相关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

  (三)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

  毒品犯罪案件中,累犯、毒品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再犯系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为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和限制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亦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同时,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条件,并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假释作出严格限制,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其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严格掌握假释条件。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为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除依法适用主刑外,亦注重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注重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以上举措,进一步规范了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和执行,保障了刑罚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严厉惩处涉毒次生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增长,为获得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诱发的杀人、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这一现状,人民法院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严重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重刑直至死刑。广西法院审理的宁钢抢劫一案,宁钢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湖南法院审理的龚兴富故意杀人一案,龚兴富吸食毒品后杀死同居女友和年仅4个月的幼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依法对以上二被告人核准死刑。

  同时,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亦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三、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

  2012年至2017年,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有效加强了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印发会议纪要

  2014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本次会议的纪要,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对毒品犯罪审判中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刑罚适用等七个方面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该文件是继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指导方面的又一重要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及其分工方案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毒品犯罪方面的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经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充分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6年4月公布施行。《解释》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于:第一,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新类型毒品犯罪。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情况,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体现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了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第三,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此外,《解释》还对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的认定及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禁毒法制建设领域的重要成果,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三)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除制定上述两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外,2012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惩治制毒物品犯罪、互联网涉毒犯罪以及规范毒品名称表述和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工作等方面的多部规范性文件(详见表三),有力促进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2015年以来,为有效规范和指引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目前该文件已趋于成熟,有望尽快出台,以进一步提升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确保更加有力地惩罚毒品犯罪。

  (四)扎实开展毒品犯罪专项指导

  在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般性指导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多次针对毒品犯罪审判实践中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专项指导。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就涉甲卡西酮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明确了甲卡西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和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2015年11月,针对个别地区办理涉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依法适用刑罚,确保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做到标准统一、量刑平衡。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涉氯代麻黄碱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专项指导,以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相关问题的处理思路和原则,确保适用法律准确,审判效果良好。

  同时,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也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召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加强审判指导;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片区交流、业务培训、汇编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所撰写的专题调研报告被评为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优秀司法调研成果。辽宁、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等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指引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工作,提高了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

  2012年至2017年,人民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注重加强与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禁毒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禁毒司法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一)切实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参与了缉毒侦查情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和涉毒反洗钱等小组的专项工作。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开展禁毒工作督导检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取得了工作实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等禁毒职能部门注重加强沟通协作,在禁毒法制建设、信息互通、业务交流等方面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按照同级禁毒委员会的 部署,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并不断加强与同级其他禁毒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百城禁毒会战”、打击制毒犯罪、堵源截流、网络扫毒等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在被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当地法院通过加强审判、开展法制教育、参与帮扶指导等方式,积极配合整治,促进毒情好转。

  (二)着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审判工作专业性强。为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展开,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规范证据审查认定,并充分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坚决打牢一审基础,切实体现二审把关作用。同时,各地法院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专业审判机构,目前全国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都确定了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部分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还根据当地实际,确立了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此外,毒品犯罪审判业务学习、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毒品犯罪审判实务专项培训、组织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促进了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推进禁毒司法理论研究

  毒品问题成因复杂,探索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确立科学的禁毒刑事政策,完善禁毒刑事立法,都需要深入研究毒品问题的成因、预防措施、刑罚效果等基础性问题。2016年以来,为加强对毒品问题治理特别是禁毒刑事司法工作的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探索与国内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禁毒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模式。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经磋商,决定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分别开展合作,依托两校各自优势,共建毒品问题治理和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下一步,研究中心将通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召开理论研讨会、举办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禁毒基础理论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动禁毒司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与毒品犯罪(供应)和吸毒行为(需求)均直接相关。当前,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隐性吸毒人员众多,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因此,要将遏制毒品犯罪与治理吸毒问题结合起来,坚持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2012年至2017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一)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人民法院已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2012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利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或者其他宣传节点,组织召开1-2次新闻发布会或者通气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上一年度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介绍新制定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典型案例。五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布了36个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走私、制造、大宗贩卖、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和制毒物品犯罪,犯罪分子部分为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上涉及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等,还包括部分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惩治重点,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同时,广东、云南、湖南、浙江等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也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当地媒体宣传介绍禁毒工作、直播庭审等方式开展宣传,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了全国法院广泛、同步开展禁毒宣传的整体声势。

  (二)依托审判资源优势,持续开展日常禁毒法制宣传

  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注重日常禁毒法制宣传,紧紧围绕青少年涉毒与合成毒品滥用这两个关键点,积极配合“6·27”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不断加大对合成毒品危害的宣传。人民法院依托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制作禁毒宣传短片、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青少年等涉毒高危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例如,云南省各级法院坚持以农村、基层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重点,以青少年等高危群体为主要对象,以防范新类型合成毒品为主要内容,借助“阳光司法工程”平台,广泛开展深入学校、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公共娱乐场所的“四深入”活动,不断扩大禁毒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又如,四川省各级法院通过邀请社区群众、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对典型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报道、公开宣判,开展巡回审判等活动,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基层,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开展禁毒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三)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禁毒防控社会体系

  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注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广东省有关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清查整顿化工门市、加强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市场监管、实行来源倒查责任追究等司法建议。江苏省有关法院针对餐饮、娱乐场所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多发的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加强餐饮、娱乐场所日常管控,清理整顿涉毒问题严重场所,对上述场所内发生的毒品犯罪予以重点打击的司法建议。安徽省有关法院针对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突出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严格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的工作建议。人民法院通过上述举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促进了禁毒防控社会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结束语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继续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注: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