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内地和香港法院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2008-08-01 15:16:44 | 来源:广州日报 | 作者:林霞虹 刘旦 穗法宣
  今天(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正式实施。昨天,记者就此事专访了广州市中院民四庭(涉外商事审判庭)的副庭长李胜和王天喜。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根据这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经过历时4年的7次磋商,于2006年7月,双方签署了《安排》。

  根据《安排》,今后内地和香港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需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安排》向内地或者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而此前,牵涉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该类案件可能要通过“平行诉讼”,即一个案子要在内地和香港各打一次官司才能获得完全执行,而这既对当事人不便捷,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不过法官提醒,《安排》中规定,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则只能再通过“平行诉讼”的途径打官司。

  广东涉港民商事案件占全国80%

  法官介绍说:“‘一国两制’本身就是创举,基于‘一国两制’的这些司法协作措施也是特色。”正因为内地和香港的差异,现在出台的《安排》只适用于很有限的范围,因为这部分容易达成共识,运作起来相对规范。但法官还是认为,内地和香港拓宽司法协作领域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该《安排》的制定也是顺应现实需求。随着内地和香港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涉港的民商事判决也越来越多。广东省的涉港民商事纠纷占全国的80%左右,广东和香港的经贸联系紧密程度可见一斑。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