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法院:让老百姓不再“赢了官司输了钱”
2017-06-28 10:44: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兴盛
  “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日前,寿光1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坚持依靠党委领导推进执行工作,借助社会合力优化执行环境,运用创新理念破解执行难题,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判决生效不履行,“曝光台”贴到家门口

  2014 年,孙某临时雇佣朱某从事晒盐工作,合计拖欠朱某劳务费 20000元,朱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 2016年3 月诉至法院。后经诉调对接办公室调解达成协议并司法确认,孙某同意在同年6月15 日前付清所欠劳务费。但之后孙某一直未履行协议,朱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为促使朱某履行义务,寿光法院前往孙某住处所在单元楼门口张贴“黄榜”,敦促其限期内自动履行,同时在寿光日报、寿光电视台及其官方微信、大众网等平台发布敦促公告。此举引发了孙某住处小区民众的围观和热议,孙某及其亲友纷纷感受到了巨大的舆论压力。重压之下,孙某终于“坐不住了”,主动找到朱某相约到法院履行义务。

  将通告张贴到家门口,对有一定身份地位或是注重声誉的人来说收效良好,但对一部分“赖皮”来说却不痛不痒。为此,寿光法院对于通告发出15日内未履行的,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动产及不动产登记、贷款融资授信等方面先予信用警示、惩戒,待其履行义务完毕后方可撤销。通告发出后60日内仍未履行的,寿光法院将联合多部门实施全方位信用惩戒,惩戒领域涵盖日常生产生活必需的37个方面,并同步启动司法强制乃至刑事处罚措施,实施严厉制裁。

  为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寿光法院依据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程度评定信用等级,通过“ 黄红黑”三榜警示敦促惩戒。对裁判生效后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告,张贴“黄榜”告示敦促履行;对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张贴“红榜”告示责令申报财产、立即履行;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黑榜”名单依法实施信用规制、惩戒。

  法律没有“白条”,不履行生效判决就得付出代价

  曹某长期从事海鲜贩卖生意,并定点到某水产批发门市王某处进货,3年来先后拖欠货款 5200余元,且经王某数次催要拒不偿还。王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曹某偿还货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曹某仍然不偿还货款。依当事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强制传唤曹某到庭,鉴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依法将其司法拘留 15天。在第一次司法拘留期满释放,准备再次启动司法拘留程序时,曹某表示愿意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此时,原本仅5200余元的货款,加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司法拘留体检费、生活费及拘留期间经营收入损失,已经接近1万元。

  法律没有“白条”,为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2016年9月,寿光法院启动代号为“秋收”的百日执行会战,凌晨行动、中午传唤、晚上守候,全天候、无死角,错时拉网、压茬推进,摧毁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和抗拒防线,同时依法严惩拒绝履行、逃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百日会战期间,该院强制传唤328名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216人,有力打击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失信被执行人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日前,寿光1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某无故带人将隋某名下的一辆家庭轿车抢走,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某返还车辆。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执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寿光法院将犯罪线索移交至寿光市公安局,陈某被刑拘,后变更为监视居住。

  法院认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寿光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2015年以来,包括陈某在内,寿光已有11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寿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世山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能抗拒执行”。王世山说。

  探索ISO9001管理理念管控执行案件,“三步九法”收效良好

  寿光法院注重从改革当前羁绊执行工作开展的体制机制入手,探索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理念,对执行案件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出台了《执行案件“三步九法”简明办案流程》,规定执行案件基本流程分“三步”,每步“三法”,合为“九法”:第一步执前督促,落实执前督促通知、媒体敦促通告、张贴“黄榜”告示“三法”;第二步强制执行,落实查询处置财产、送达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三法”;第三步信用惩戒,落实发令限制高消费、信用信息披露、录入失信名单“三法”。《流程》穷尽了执行措施,要求“三步九法”必须每案、全程、无例外实施,且注重留存过程信息。执行案件承办人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员”,必须提供足够的过程信息作为“证据”证明“每步每法”已全部实施,以随时接受院审管办质量管控和应对申请执行人的质疑,有效防止了拖沓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今年一季度,寿光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3件,答复申请执行人质询2000余人次,提供执行信息记录130余次,未发生涉执行缠访闹访事件。

  同时,寿光法院出台规定,严禁内部工作人员干预案件执行,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聘任制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全院通报,直至辞退处理,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靠社会监督推动廉洁办案、秉公执行。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