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代表发言摘登
2017-06-29 10:03: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积极搭建多元解纷平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开兴

        近年来,山东加大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工作力度,连续四年案件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充分彰显。

        一、积极配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立法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眉山会议”后,我们就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问题多次向省委、省人大专题汇报。201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条例》颁布后,山东高院争取省委政法委支持,制定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召开全省贯彻实施《条例》动员部署会,举办专题培训,为《条例》正确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

        为有效整合各种纠纷化解资源,山东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搭建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确保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有效衔接。目前全省12个中院和151个基层法院均建立了诉调对接中心,并将其打造成集指导分流室、人民调解室、法官工作室和司法确认室“四室”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

        全省法院全面推广沂源县人民法院“诉讼风险五笔账”的做法,在诉前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评估服务,特别是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最佳途径解决纷争。建立完善诉讼风险指数量化体系,让当事人通过“网上答卷”评判诉讼风险,科学调整诉讼预期。建立完善网络调解机制,构建集在线调解、网上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解纷平台。

        四、积极加强司法确认工作

        近年来,山东法院着力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衔接,为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加强司法确认工作,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依法确认其效力,切实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积极推动专业化调解组织建设

        探索推动专业化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在交通事故、医疗、保险等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联合行政职能部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共建解纷平台,为纠纷处理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壮大调解员队伍,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目前,全省法院共有特邀调解组织666个,特邀调解员3078人,法院专职调解员1744人,充分发挥了专兼联手的合力。

        六、积极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为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协助培训人民调解员782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98600余起,充分调动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抓好诉非衔接与诉调对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卢伟

        近年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托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建设,以人民调解为抓手,构建诉非衔接、递次推进、科学合理的调解格局。目前,案件增长迅猛势头得到遏制,基本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

        一、搭平台,抓好诉非衔接

        对登记后立案前的案件,引入社会力量,依托10个平台,成立诉非衔接与诉调对接中心,对案件进行分流、化解、缓冲。

        (一)诉非衔接,诉前调解。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抓好登记后立案前的诉非衔接,力争对案件分流、化解、缓冲。登记后立即对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纠纷先行调解。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分流案件6089件,占所有登记案件22046件的27.6%,大大减轻了案件进入诉讼的压力。

        (二)搭建平台,分流化解。将可调、能调、愿调的案件引入到调解平台。在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国土房管、医学会等支持下,搭建10个诉调平台。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保险协会4个部门的纠纷一体化处理体系,近两年来调解结案667件,当庭兑现393件,兑现率59%。

        (三)以冷释热,妥调要案。充分发挥调解(社区)法官作用,对辖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热点敏感案件预先知晓、提前引导、有序化解。

        二、固机制,抓好递次推进

        对立案后进入诉讼的案件实行全方位多层次调解,构建“速裁快审,能调则调;个案先裁,调判结合;多方参与,实质化解”三位一体的诉调工作机制。

        (一)速裁快审,能调则调。设置速裁庭,加强案件在诉讼中的调解力度,对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2017年1至5月,速裁庭审结案件1380件,其中调撤案件1187件,占比86%,其中1日内审结166件,7日内审结428件。

        (二)个案先裁,调判结合。对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的集团诉讼案件,采取“典型个案先裁、后续整体化解”的方式,既能分化群体性矛盾,又能缓冲案件大规模、快节奏进入诉讼。

        (三)多方参与,实质化解。遴选部分优秀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优秀社区工作者、资深专家等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纠纷实质化解。目前已遴选97名特邀调解员,2016年以来成功调解158件。

        三、建体系,架构大调解格局

        在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该院不断促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化,逐步由碎片化的调解模式向制度化系统化转变,形成大调解格局。

        (一)健全体系,重构格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制度体系和运行流程建设。

        (二)凝聚合力,部门联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保险行业协会、国土房管部门、医学会等部门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业务培训制度,由调解(社区)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救济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减、缓、免诉讼费。

        (三)整合资源,充实调解。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整审判资源结构,对调解经验丰富但未入员额的审判员,充分发挥其调解优势。2017年1至5月,调解案件达411件。

 “大调解”机制助力纠纷化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柔远人民法庭庭长 刘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柔远法庭辖区位于城乡结合部,各类矛盾纠纷多发、易发且处理难度大,年均受理案件500件以上。法庭现有入额法官1名、审判辅助人员1名、聘用人员3名。

        2015年9月,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构建形成法庭、司法(派出)所及驻镇各单位共同参与,镇、单位、村、组“四级联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主要做法

        成立驻法庭联合调解室,配备3名人民调解员和1名律师,确定专人指导调解员“一站式”接待、统一受理、直接调处辖区矛盾纠纷。

        法庭在各村开设多元纠纷村级实践基地、法官工作室和便民联系点,坚持对全镇18个调委会、122个调解小组、5个行业调解委员会、5名专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42名镇村专职调解员、213名兼职调解员、260名村队“一岗多责”法律明白人和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师“三老”信息员不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多元化的手段,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将纠纷解决在立案前的环节。

        二、主要特点

        法庭通过落实“123456”工作法,形成化解矛盾的组合拳。

        “1”即形成“一张主网”。驻法庭调解室根据辖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将其引入不同解决渠道,形成各单位积极配合、广泛参与的大调解“互联网”。

        “2”即搭建“两个平台”。指导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社会舆情研判指挥中心2个工作平台,积极参与日常矛盾化解工作。

        “3”即融合“三调联动”。对于发现的矛盾纠纷,指导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方式相互融合、多方联合,尽力化解。

        “4”即形成“四级联调”。由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一管理,通过队(村小组)调解小组、村调委会、司法(派出)所及驻镇单位行业调解小组、驻法庭联合调解室四级逐层加压,分级分类展开调解。

        “5”即通过“五结合疏导”。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采取行政、经济、法律、道德教育和群众工作五种手段予以疏导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民转刑”案件。

        “6”即形成“六个配套运行机制”。对辖区矛盾纠纷坚持一套高效的工作机构、一支专兼结合的调解队伍、一套流畅的工作流程、一条龙对接、一站式办理、一揽子解决,层层减压,逐级疏导,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成效

        “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矛盾纠纷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作用,形成了良好的矛盾纠纷分流解决梯次。

        实施以来,柔远法庭成功化解挂牌督办案件8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32件,年调解结案400件,年调解率达79%,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和解率达70%。特邀调解员和民间调解员(联络员)年调处各类纠纷200余件,处理的案件三年零上访。辖区各类信访和重大疑难案件下降70%,镇村两级矛盾纠纷下降40%,治安案件下降20%。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