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被绊倒 商家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2017-07-01 21:4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顾客到商场被东西绊倒,商场认为是顾客粗心所致而拒绝赔偿,顾客被绊倒,谁之过?商场是否要担责?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汤某损失35739.6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汤某是一位70余岁的老人,居住在大庆高新区。2016年2月17日下午,其因缺少部分生活用品,且儿女又不在身边,于是其独自一人来到了不远处的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其走向顾客通道的过程中,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放置的纸箱拌倒,导致其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

  受伤后,原告前往大庆油田总医院进行治疗,但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医院建议原告进行保守治疗并在家休养,共花费医疗费787元。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汤某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双方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汤某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元、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9942元。

  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摔倒原因不实,其在摔倒之前已经在摔倒处来回走动过,应知道纸箱放置的位置,但其为了能拿回货架上的商品,而未注意脚下结果被纸箱拌倒,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担责;另外,被告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某在被告超市购物期间,被被告放置在顾客通道的纸箱绊倒,造成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视频资料、医院诊断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纸箱将原告绊倒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超市因在过道放置纸箱而将原告绊倒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湖滨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超市走动过程中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摔伤,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674.5元,其中被告承担80%责任,即35739.6元。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