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出台规定支持行政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2017-07-03 08:36: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段春山 邵秋迪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八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据介绍,这八类案件分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案件或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业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

  据了解,今年1至6月,黑龙江全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行政诉讼一、二审案件1184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737件,出庭应诉率达到62.25%。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