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祭品殃及路边车辆 无辜车主获赔11.2万余元
2017-07-05 09:43: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富心振
  焚烧祭祀品殃及他人停放的车辆,导致车辆被烧毁,车主将办丧事的事主与办丧事的承揽人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揽人李某赔偿车主朱某11.2万余元,事主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年2月,徐某的母亲去世,徐某委托李某以一条龙服务方式办理丧事,李某向吴某购买祭祀品,吴某通知刘某、顾某、汪某届时前往帮工。

  2月9日下午,徐某母亲的殡葬仪式在徐家宅举行,李某的丈夫及刘某、顾某、汪某到场。徐某、李某的丈夫选定一处空地进行“化床基”仪式,准备燃烧祭祀品和遗物,所选燃烧点附近有树林。仪式开始后,先由死者家人燃放爆竹,亲属踩着木板绕走三圈,再由刘某等人点燃遗物和祭祀品,同时开始道士的仪式,仪式完毕后,地上木板被撤走,徐某等众亲属离开。随后,李某的丈夫、汪某先后离开,刘某和顾某留在现场看管燃烧物。15时50分许,刘某、顾某认为祭祀品和遗物彻底烧完、火已熄灭,遂离开了现场。

  徐某等人在作“化床基”准备工作时,朱某的白色起亚牌轿车曾停在附近,后应徐某等人要求停放在距燃烧点西面约20米处的路边树林里。

  16时53分,有人报警称,徐家宅附近树林里有轿车爆炸。随后,虽经消防灭火,但该轿车已被烧毁。后消防部门认定该轿车是因外来火种引发燃烧。

  据事发当天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李某称,在烧去世老人遗物后,工人未及时将火星熄灭,导致火点燃到旁边的草木,火势蔓延将轿车点燃。

  2016年5月,朱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事主徐某、承揽人李某、派工者吴某、帮工刘某等人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朱某认为,徐某是雇主,不应让他人在此空地焚烧物品,而导致自己的私家车毁损,在此期间,徐某与李某等人也有过错,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辩称,其与李某是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安全义务应由李某负责,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的车辆燃烧与丧事有关。

  李某辩称,刘某等人是等到明火烧完后才走,隔了很久才发生车辆燃烧,燃烧点与车辆相距20米,也没人看到起火过程,因果关系不明。吴某是运送祭祀品的人,焚烧也是吴某找人操作,故吴某及其帮工存有过错。

  吴某辩称,李某向其购买祭祀品,并让其帮忙叫人,工资是李某发的,操作是李某负责,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而刘某等三名帮工均辩称其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车辆燃烧与丧事燃烧行为有关。首先,经消防部门认定朱某车辆燃烧为外来原因。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某车辆的燃烧是办丧事行为引起,但当天丧事,燃放大量的烟花、祭祀品和遗物,而没有证据证明当天还有其他更为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李某查看现场后推测是帮工未及时将火星熄灭而燃上旁边的木草物,蔓延之火将朱某车辆点燃。李某作为丧事承揽人,第一时间查看现场所作的推测具有说服力,应予认定。

  徐某将丧事委托李某办理并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吴某向李某提供丧葬用品,就此形成买卖关系。吴某临时叫人帮忙,帮工在现场听从李某安排,工资虽由吴某发放,但每隔一时段就祭祀品费和帮工工资与李某结算,互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吴某和刘某等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徐某和李某在室外大量燃烧物品,应当确保安全。在徐某等人离开后,李某安排刘某等人看守现场,刘某在自认为火已完全熄灭后才离开现场。由此可见,在徐某与李某之间,双方应当是约定由李某对燃烧现场的安全负责。因此,李某应当对朱某的全部损失承担最终责任。徐某作为丧葬的事主,对外应当就李某所负责任在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