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2017-07-07 12:06:1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在7月7日上午举行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效数据报告暨改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改革案例,形成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大数据测算工作量 精确开展审判绩效考核

  长期以来,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存在全面完备与简便易行的基本矛盾。追求全面、完备的考核体系,会导致指标繁多、内容庞杂,指引性不强;内容过于简单,则会导致考核流于片面、平均主义,精准度不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兼顾绩效考核全面完备与简便易行的方向上做出有益探索,以工作量科学测算为基础,依托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突出工作量在绩效考核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出既能客观反映人员工作实绩,又不增加一线审判人员工作负担,指引性强的绩效考评管理体系。

  一是打牢绩效考核基础,精准测算司法工作量。绩效考核“量、质、效”三个基本维度中,“量”是基础。传统的以单一案件数累加测算“量”,难以反映案与案不同,过于简单粗放。为此,北京二中院开发运行了“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从每类案件均存在一些共性的流程节点和差异化的实体难点出发,深入案件本体,庖丁解牛,确定了以办案要点为基础的工作量测算崭新思路。通过对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及实体审理工作进行取样、计算、分析,筛选出包括33项公共流程、75项业务特色、296项案由细节等3类共计404项办案要点,在此基础上,采用“统一度量衡”模式,构建“标杆案件对比、要点系数叠加”的新型工作量计量体系,即按照立案、审判、执行3大工作领域,分别设定标杆案件,并赋予基础工作量值“1”,将404项办案要点需花费的工作时间逐一与标杆案件比对,与基础工作量“1”换算后分别赋予权重系数,核算出办案要点工作量。最后,将案件基础工作量值与全部办案节点的工作量累加得出案件的工作量。

  二是发挥“工作量”核心作用,构建科学绩效考评体系。以“量”为基础,不仅是加大“量”的分值权重,也是以“量”为标杆。“质”、“效”层面的指标设立、取值全面与工作量标杆案件进行二次对比,所有指标的分值不折合权重,直接与工作量得分相加减,确保了评价体系的统一性,计分方法与分数合成的体系一致性。同时,由于工作量的测算是以案为轴,虽以法官为核心,但也为其他各类人员的考核管理预留了接口。可以围绕工作量系统,搭建各类人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岗位职责特点,针对各类人员确定不同的办案要点。在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划分办案要点的权责归属,使考核能够覆盖各类人员。

  三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杜绝绩效考核“繁琐主义”。工作量系统与绩效考评得分合成均采取数据自动采集、后台合成结果的方式方法,前端实时输出,后台大数据计算,体现科学性、全面性的同时,使系统更易懂易用。司法工作量核定和绩效考评系统与“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等成功对接,海量数据由系统自动采集,小部分数据在立案、结案阶段由审判人员填报,操作非常简便,不增加一线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是强化民主公开,力促绩效考核全员参与认可。体系确立方面,无论是工作量系统的各项指标设置还是绩效考评体系的确立,均由一线审判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组成的调研小组深入审判一线,均有各个环节指标的设置、取样、计算、分析,通过“专家打分法”,确保办案要点的指标分值信息能够准确、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实际,也保证了体系建立的民主性。考核方式方面,确立了院庭两级考核方式,重要指标由院里统一确定,各庭室在不与院里指标冲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细化,增强了考核的灵活性和认同度。考核程序方面,院考评委员会吸收一定比例的普通法官作为考评委员会成员,在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研究决定考评工作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确保了考核结果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五是发挥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更加实用。北京市二中院以工作量为基础和核心,以审执质、效为主体,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构建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指挥棒作用突出。实时更新、一目了然的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让审执人员随时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况,能够准确评估考核结果,便于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和进度,较好地发挥导向作用,充分调动起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岗位考核特点鲜明。审判工作中,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工作量”系统程序办案要点中的每一个要点,均对应着不同角色应尽职责。如开庭、案件合议等要点对应法官角色,庭前证据交换、草拟裁判文书等要点对应法官助理角色,将各类角色在实体、程序办案要点中的分值相加,并辅以办案的质效得分,即完成了对法官、法官助理在承办一件案件中的绩效进行了评价,这种考核体系确保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结果运用凸显公正。二中院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法官的入额与退出机制、法官等级晋升以及各类人员的绩效奖金发放相挂钩,突出了公平、公正原则。例如,二中院针对员额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绩效平均分的80%作为绩效考核的红线,凡无正当理由未获得达标成绩的法官,均不能按照员额法官标准分配绩效奖金,对于绩效考核分数过低者,将视情况启动退出机制。同时还规定,达标成绩以上的法官,分配奖金的档次应当与其考评成绩相对应,使改革红利得以科学、公正、平稳释放。

  案例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凝聚法官集体智慧 开好专业法官会议

  专业法官会议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机制,具有职能定位业务性、组成人员平等性、讨论范围限定性、提请主体特定性、讨论结果参考性等特点,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业务交流、确保案件质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该院实际,积极探索与实践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明确会议层级设置。将专业法官会议自下而上分为审判庭法官会议、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三个层级。审判庭法官会议主要讨论本庭审理的疑难复杂及存在分歧的案件;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研究相关审判领域内重大、疑难以及需要跨庭统一裁判尺度的类型化案件;联席法官会议则主要讨论不同审判领域之间存在交叉的重大、疑难案件。各级专业法官会议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为主,切实尊重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规范会议运行规则。审判庭法官会议一般由庭长主持,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参会人员的发言效力一律平等。法官会议不形成决议,也不形成多数意见,发言仅供合议庭参考。法官会议的意见被合议庭复议采纳的,作为合议庭评议结果,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经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强化成果转化运用。无论哪级法官会议讨论过的案件,会议记录都要入卷备查。各级法官会议定期对研讨的类型化问题进行整理,及时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价值的内容形成典型案例或裁判思路指引,供全院及辖区法院法官参考。

  四是探索合理配置保障。由各审判业务庭内勤作为本庭法官会议秘书,承担资料递送、会议记录、成果整理发布等工作;将院研究室作为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的秘书组,除承担组织会议的事务性工作外,重点负责提炼总结会议成果,定期发布类案裁判指引,确保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2016年,北京三中院共计召开审判庭法官会议255次、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51次、联席法官会议2次,法官会议研究后合议庭的复议率达到100%,其中,有4件案件合议庭复议后未采纳法官会议“主流”意见。同时,法官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也起到了过滤作用,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民商事领域没有一起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也为审判委员会自身改革创造了条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重点逐步实现从个案研讨转向全局态势管控研判。2017年上半年,经过法官会议多次研究讨论,制定发布涉及27类案件、65万字的民商事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受到辖区法院广泛好评。

  案例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三种审判团队模式 全面释放队伍潜能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判团队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办案单元。作为全国收案数量最大的基层法院之一,朝阳法院深刻认识到,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重要途径。2016年以来,朝阳法院在新型审判团队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审判团队组建之初,朝阳法院一线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人员的比例仅为1:0.2:0.7,审判辅助人员数量面临较大缺口。院党组研究认为,审判团队组建本质上属于审判资源配置范畴,其中心任务在于整合重组审判资源,科学配置审判力量,努力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组建审判团队不能单纯依靠增加辅助人员,更要盘活、用足现有审判力量;不能单纯依靠要素投入增长,更要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不能单纯在团队内部消化处理大小事务,更要区分、剥离部分辅助性事务,推动集约化处理。

  基于上述认识,朝阳法院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立足自身实际迅速展开审判团队组建工作。在对各部门案件特征、人员结构、办案饱和度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决定不搞“整齐划一”,倡导“因地制宜”,推动形成三类灵活机动、梯次排布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

  一是按照繁简分流的思路,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简案快审”。在简易案件速裁庭、各审判庭负责审理简易案件的速裁组,组建一名法官固定搭配一名书记员的速裁团队。形式上继续沿用“审书搭配”的传统模式,但对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优化调整。一方面,制定《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实施细则》,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裁判职能,使其专注于“坐堂问案、拍板定案”;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工繁复劳动,通过购买服务实现扫描、归档等事务性工作的社会化分流,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获得充分的保障和支持。目前,朝阳法院共组建速裁团队92个,此类团队具有管理结构简单、决策和执行迅速的特点,适应简易案件快审快结的要求。以亚运村法庭为例,该庭组建12个速裁团队,承担朝阳法院全部物业供暖、交通事故等几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2017年前5个月,亚运村法庭共结案6741件,其法官数量仅占全院民事法官的11.8%,但完成了32.3%的民事审判任务,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518.5件。

  二是按照专业化审判的思路,组建“1+1+1”和“1+2+1”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在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6个专业审判庭,以及其他审判庭的专业合议庭,按照专业化审判的要求,选任在相关审判领域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并以“1:1:1”的比例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推动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审理。朝阳法院还从中国政法大学等四所高校中择优选任实习法官助理,首批共选任26人,均充实到专业化审判团队中,将部分团队扩展为“1:2:1”的组建模式,促进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目前,朝阳法院共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45个,此类团队具有办案类型专一、辅助力量充足、研究能力突出的特点,能够保障法官有充足的时间精心办案,形成有参阅意义的典型案例、有推广价值的办案经验和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今年以来,朝阳法院6个专业审判庭和29个专业合议庭共起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规范》等16项案件办理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庭2个案例入选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十大知产创新案例。一批专家型法官逐渐崭露头角,多名法官应邀到全国公检法机关专项培训班及全国法院基层法官轮训示范班上进行授课。

  三是按照集约化管理的思路,组建“1+N+1”的集约化审判团队,实现“事务专办”。针对部分审判庭案件数量多、事务性工作负担重的实际情况,以北京市高院组织全市法院统一招录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为契机,充分运用增加的审判辅助力量,在收案量一万件左右的几个民商事审判庭成立审判辅助工作办公室,即在一名法官固定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基础上,在庭室内组建服务审判核心业务、对接各个办案单元的辅助工作专门团队,将大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由该团队统一办理,形成了“1+N+1”的集约化审判团队组建模式。目前,朝阳法院共组建集约化审判团队32个,此类团队具有事务性工作集中管理、专人办理、流水作业的特点,能够显著减少每个办案点需要承担的工作环节和工作量,从而有效提高审判机制整体运行效率。以南磨房法庭为例,该庭审判辅助工作办公室集中承担送达、安排调解、诉讼保全、外出调查等11项审判事务性工作,成为审判辅助工作的“中枢系统”,显著推动了全庭审判效率的提高。去年南磨房法庭结案9503件,同比增长104.1%。2017年以来,该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的平均周期缩短了50%。

  四是以科学的绩效考核激发审判团队工作热情。以“注重实绩、科学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原则,科学制定绩效奖金分配实施细则,重点考核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绩效奖金发放注重向一线倾斜,并适当拉开档次,切实调动审判人员的办案积极性。2016年,朝阳法院的绩效奖金发放分为四档,奖金数额逐档递减,其中法官第一档比第四档奖金高出60%。经统计,去年绩效奖金核定为一、二、三、四档的法官,年平均结案数分别为671.86件、462.25件、285.67件和124.13,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0.76%、88.16%、84.79%和83.94%。

  通过三类审判团队的组建,朝阳法院初步形成了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辅助人员为保障,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专其长,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司法效益的提升。2017年前5个月,朝阳法院结案38717件,同比上升53.8%;在全市法院13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9项指标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升,其中法官人均结案数136件,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

  案例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 适应责任制改革新要求

  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前进入备战阶段”的改革思路。三年多来,先后制定了6大方面21个司法标准和47个政务标准,统一了类案法律适用,提高了审判质效和司法保障水平。与改革前相比,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83%,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了5.4天,一审服判息诉率上升了6.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上升了18.9个百分点,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一、在程序设计上,标准出台程序严谨、参与广泛

  天津高院于2014年制定《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和《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构建了以司法标准的计划、编制、发布、实施和司法标准落实、跟踪、监督、评查、奖惩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具体要求是:每一个具体标准都要经过论证、立项、申报、基础调研、纲目确定、起草初稿、5次以上征求意见、初审、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正式发布等13个阶段,保障了标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每一个标准制定都有覆盖全市各法院近2000余名干警参与其中,最大限度突出了法官主体地位;每一个标准都要经过全市三级法院组成的考评组进行达标考评,结果计入年度绩效,实现了司法权力由法官行使、司法责任靠法官落实、司法标准由法官制定、司法行为由标准检验的“闭环式”良性机制,也让人民群众衡量改革后司法公正水平有了对照表。

  二、在内容选择上,标准涉及范围实现业务全覆盖

  一是建立程序标准,推进审判流程实时监管。将诉前保全、立案、庭审、执行、信访等各个办案阶段细化为402个程序环节,并进一步明确了流程节点、权责主体、工作内容和达标要求,形成了1020项程序标准。例如,针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过多、执行案件屡清屡积的问题,制定《执行结案标准》,明确在查无财产的情况下,承办人要想结案必须符合案件已经合议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或者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两个条件之一,加强了申请执行人对承办法官的制约。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进展时,申请执行人会反映被执行人有网络消费习惯、在其他省市有不动产、动产等新线索,法官通过核实、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等手段,促使了一大批准备终本的案件得以执行。

  二是建立实体标准,推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针对易发多发案件先后制定物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案件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主体责任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幅度等240项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随着裁量结果可预期性的增加,相关纠纷成讼数量相对减少、案件调解难度明显下降。以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标准为例,该标准出台后,全市法院物业纠纷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9.2%,调解率提高了37个百分点,判决改发率下降了1个百分点。

  三是建立监督管理标准,为院庭长放权后监督提供抓手。先后编制《庭审质量标准》《裁判文书质量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司法公开标准》《审判权力与责任追究标准》,明确了权责清单和权力行使依据,增强了法院系统内部对监督管理的认同感。以《裁判文书质量标准》为例:以往,案件评查部门对文书提出意见,给出分值,经常会引发业务部门不满,认为扣分主观因素多、不科学。该标准出台后,因每一项标准都是经过近2000名一线法官研究、字斟句酌确定的,依据该标准扣分,权威性高,被评查法官心服口服。审判管理部门依据裁判文书评查情况,作为确定案件质量的分值基础之一,又使绩效考评工作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三、在落实应用上,推进标准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首先,将流程标准中的具体要求嵌入法官网上办案的节点控制,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经审委会讨论案件需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网上办案系统中,凡是进入审委会讨论案件未经院长或副院长签发,则无法加盖电子印章。再比如,审判流程标准中规定,各类案件首次开庭在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院庭长可以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直接查看案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庭。

  其次,将质量标准中的具体要求嵌入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关键问题无疏漏。例如,庭审质量标准中规定法官按照规定穿着法袍。高院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在网上办案系统中调阅下级法院案件开庭视频,监督着装是否规范、用语是否达标。再比如,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刑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限制减刑等关键内容进行自动审查并作出提示,从而减少人工计算错误,避免错案、漏案。

  再次,将政务标准中的具体要求嵌入网上办公系统,实现服务保障高效率。针对信息、调研、文稿起草、公文流转、督查督办、保密、档案管理、值班、会议组织及服务保障、对外接待、新闻宣传、重要突发事件处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办公楼日常维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立项结项、办公设备的更新及日常维护等诸多行政性事务,制定了总计47个政务标准,并将每一项标准的节点,设置为网上办公系统中的必经路径或可选路径,在司法改革后行政部门人员减少的情况下,确保了司法服务保障的质量效率。

  案例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健全员额退出机制 实现员额“有进有出”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员额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实现员额“有进有出”,及时将年轻业务骨干补充到员额队伍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底全面启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截至5月上旬,首批40名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工作已经结束。

  一是建立机制,明确情形,厘清责任。2016年10月,山西省首批入额遴选工作启动后,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政法委提出建立员额退出机制的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决定牵头制定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1日,山西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山西省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中对七种退出员额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入额后在非业务部门任职的;第一批试点法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入额后没有及时免去其行政职务的;年办案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辞退等原因离开所在法院的;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为确保退额机制顺利实施。《意见(试行)》还规定:若因各级法院在遴选过程中把关不严,或遴选后不及时调整工作,导致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该法院1年内不得增加员额;如发生应退不退、推诿拖延等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瞒报谎报个人事项进入员额的法官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明晰程序,衔接顺畅,确保落实。《意见(试行)》印发后,全省法院随即结合绩效考核工作,启动了员额退出机制。凡符合退出情形的员额制法官,均由本人所在法院作出退出员额决定,通过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将《关于员额制法官退出员额的请示》附上相关材料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员额退出决定生效后,由省高院党组履行退出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员额法官对本人退出员额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遴选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三是做好引导,实事求是,妥善安排。省高院通过司改工作会议、督导调研活动、来电来信答复等多种方式,耐心、细致、持续地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干警不断提高认识,防止部分干警片面、错误解读退额规定,产生抵触情绪。全省法院主动做好退额同志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转岗,做到“退额不退步”,保持工作热情,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新工作:对于因办案没有达到规定要求退出员额的,帮助其认识到退出员额是为实现法官良性循环,持续提升法院办案质效,而入额遴选是开放机制,只要符合条件,将来还能参加入额遴选,并将其尽量安排在法官助理岗位接受锻炼,储备人才;对于因身体等原因自愿退出员额的,根据其工作经历和现实需要,在征求本人意见基础上,将之安排至审判辅助岗位或司法行政岗位。与此同时,在退额工作中将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相结合,对员额法官因休产假、病假、借调至上级机关等正常原因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不启动退出机制。

  下一步,山西法院将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员额法官的办案情况进行实时跟踪,适时警示,及时对没有达到办案要求的法官启动员额退出机制,实现员额退出机制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入额遴选办法,确保有能力、有担当的年轻业务骨干及时进入员额。

  案例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大数据战略 信息化助力司法改革

  互联网是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紧跟时代步伐,坚持“科技强院”方针和“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质量”工作思路,运用“大数据”战略思维,实施“一个战略、两个行动”(即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行动),推动“数据法院”“智慧法院”“阳光法院”建设,将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司法改革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大数据审判辅助体系,实现办案智能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上海高院在发挥法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辅助法官办案,提高司法质效。建立的大数据审判辅助体系由智能辅助办案、智能法庭、智能管理等35个子系统组成,为法官办案提供系统服务,实现了执法办案规范化、网络化、移动化、智能化。如: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审判流程监督、类案智能推送、裁判文书辅助制作等6大功能。自2013年12月系统建成,访问量累计达305万余次,成为法官办案离不开的助手。智能管理系统,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法院行政管理、队伍业绩管理、法院安全管理等30个子系统,实现了法院管理全程可视化,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大数据司法分析系统,已建立案件审判态势、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涉P2P金融犯罪案件等7个大数据专项分析平台,提升了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知识发现能力和辅助决策能力。2016年上海三级法院受理和审结各类案件分别为71.49万件和71.0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4.8%和15.7%;法官人均结案228.39件,同比上升19.2%,位居全国法院前列。2017年1至5月,共受理和审结各类案件32.6万件和30.03万件,同比分别增长5.73%和5.99%;法官人均结案98.59件,同比上升10.52%。案件收、结、存继续保持良性运行。

  二、建立大数据司法公开体系,推动“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可衡量

  上海法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有效促进了司法公信力提升。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先后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网络司法拍卖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二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互动式、智能化的司法公开体系,截止2017年5月,上海法院已向社会公开了112个方面830个信息项,累计发布信息2.1亿条,日均访问量3万人次,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大数据诉讼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群众诉讼全方位、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上海法院坚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理念,打造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服务群众诉讼“三张名片”,破解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执行难”“联系法官难”等诉讼难题。一是建立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上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形成了具有登记立案、导诉分流、法律援助等20余个服务窗口和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调解等30余项智能服务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了“由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的目标。二是建立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2013年12月上海高院开通了全国第一个“12368综合诉讼服务平台”,该平台具备联系法官、查询案件、法律咨询等18项功能,实现一号对外、“一门式”服务,日均访问量2750余人次。2017年5月17日,上海高院将人工智能技术植入12368诉讼服务平台,开通了“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实现了诉讼服务“全天候”。三是建立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2014年11月上海高院开通了全国第一个专门为律师服务的平台——“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该平台能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关联案件自动推送等5大类24项智能化服务。上海从事诉讼业务的1400余家律师事务所已全部使用,平台日均访问量2265人次,截止2017年5月底,网上立案7.69万件,实现了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

  四、研发“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人工智能深度应用,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开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是中央政法委交给上海高院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把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融为一体,把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到刑事办案中的一项全新的科技创新任务。上海高院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于4月底初步完成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该系统初步具有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监督等13项功能。

  自5月3日上线试运行以来,该系统共录入案件共计55件,包括故意杀人案件13件、盗窃案件34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件;录入证据12699份;提供证据指引2148次;发现证据瑕疵点48个;提供知识索引查询313次;总点击量达4.7万次,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该系统的试运行,上海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基本实现了对证据的统一指引、校验、提示、把关、监督等,在统一证据标准适用、规范办案程序、防范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提高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

  案例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培养与激励并重 拓宽法官助理职业通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4月启动改革试点以来,牢牢把握“统筹推进、团队协同、程序创新、渠道拓展、考核激励”等五个环节,把选优、配强、用好法官助理,作为推进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深、抓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统筹部署推进,准确把握法官助理的改革支点作用。将法官助理制度放在改革宏观布局中谋划,统筹部署,细化推进,促进了改革效能的整合与提升。首先,遴选充实法官助理队伍。自2014年9月以来,该院已分四批任命了91名法官助理,初步实现每个合议庭配备1名以上法官助理。对新招录的拟进入法官助理序列的人员要求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次,大力完善法官助理配置。将91名法官助理全部配置到审判一线。截至今年5月,该院法官助理共协助办案6324件,其中参加庭审843次,开展调解1697次,起草判决书1534篇、裁定书963篇、调解书605篇,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参与案件讨论121次。最后,细化明确法官助理职责。研究制定《法官助理岗位说明书》,明确法官助理主要承担诉前调解、庭前准备、草拟文书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厘清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角色关联和职责区分。

  二是团队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功能。以法官助理制度为抓手,深化审判团队建设,激发法官与法官助理“1+1>2”的协同效应。首先,推动法官“减负增能”。除庭审、评议、签发文书等核心审判事务应由法官承担外,其余辅助性工作均纳入法官助理工作范畴,使法官更加专注破解疑难法律问题。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6年该院审限内结案率为99.78%,上升3.91%,人均办案数为94.32件,增幅近52%。其次,细化法官助理参与审判的工作规范。制定《关于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法官助理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文书署名等程序事项予以规范,初步形成了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等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行为模式。最后,加强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带教。按照实习、熟悉、熟练三个阶段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履职内容和培养过程。试用期及任职第1年为实习阶段,主要承担书记员工作,熟悉相关审判业务。第2—3年为熟悉阶段,全面履行法官助理岗位职责,学习各项审判技能。任职第4年及以后为熟练阶段,依法通过庭前会议、接待当事人、主持庭前调解等方式参与办理简易案件。

  三是理顺审判关系,创新完善法官助理的程序参与机制。科学谋划法官助理的角色嵌入和履职空间,找准法官助理发挥职能作用的切入点和结合点。首先,参与庭审方式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定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犯罪案件可由法官助理协助召集庭前会议,为后续庭审的高质量推进做好充分准备。深入推进具有二中院特色的“1+3”民商事庭审方式改革,构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及“庭前准备”、“争点整理”、“释明权行使”等4项工作机制,发挥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争点整理中的作用,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以参与此项改革试点的民二庭彭辰合议庭为例,通过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阶段积极履职,庭审效率大幅提高,最多时一天连续开庭审理10个案件。其次,开展与代理律师协调对接。与上海市律协签订合作协议,构建法官助理与代理律师庭前对接机制,选取3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试点,推进代理律师提交诉讼材料标准化、证据材料表格化,积极试推网上交换诉讼电子材料的工作新模式。最后,积极探索岗位锻炼方法。组织法官助理开展案例调研、起草司法建议等岗位“练兵”活动。改革试点以来,5件由法官助理撰写的案例材料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四是考核激励并重,着力营造法官助理的安心履职环境。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依法严格落实法官助理的履职要求,注重激发法官助理的敬业精神和工作热情。首先,加强绩效考核。以薪酬改革落地为契机,完善量化积分制考核机制,鼓励法官助理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其次,开展综合评比。每季度召开法官大会,开展“办案之星”及“服务保障之星”评选,先后6批共评选出80位“办案之星”、22位“服务保障之星”。2016年评出“办案标兵”10名,“办案能手”31名,充分激发法官助理工作热情。最后,注重氛围营造。院党组定期组织“双月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并解决实际困难。以法官助理为主体,组织开展调研之友、读书沙龙、青年健步走等健康、丰富的活动。

  五是院校携手共建,深入拓展法官助理的社会来源渠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在沪法律院校合作推进“法院实习助理暨司法研修助理”项目。与合作院校签订共建协议,制定实习助理管理办法,对表现出色的实习助理予以适当奖励,并可按规定纳入储备人才库。先后分三批遴选77名在读研究生、博士生来院实习。实习助理的实习期为6个月,在审判长的指导下参与力所能及的审判辅助工作。司法研修助理实习期为1年,一般在审委会委员指导下开展审判理论及疑难法律问题、实务课题的研究。自该项目启动以来,实习助理草拟裁判文书420余份,撰写各类报告、笔录1140余份,校对各类文书1800余份;司法研修助理参与课题调研30余篇,撰写论文20余篇。

  案例8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智慧审判苏州模式” 推动审判管理模式创新

  “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思路和做法,在于紧扣“服务”,紧盯“痛点”,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与法院工作全面结合、深度融合,搭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8个平台,让司法审判更加精细化、司法管理更加科学化、司法服务更加人性化,从而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一是减轻办案人员工作负担。探索将大量简单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给机器完成,让法官专注于核心裁判工作。开发应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实现语音向文字的同步智能转换,庭审笔录的完整度接近100%,普通话语音识别正确率达到90%,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减轻了书记员记录压力。以往一天可以开三个庭,现在可以开五个庭。目前,语音识别技术正在合议、审委会讨论、文书制作、日常办公等各类场景拓展。在全国首创电子证据语音检索系统,通过自动识别庭审中说话人的特定指令,可以准确检索到电子卷宗中相应的文档、图像、音视频等电子证据并实时调取、同步显示在显示屏上,节省了质证时间,革新了传统庭审质证方式。此外,合议庭成员在案件评议时通过该系统可以随时检索证据材料,提升了评议质量。开发应用文书制作“左看右写”,通过分屏技术,法官可以在同一显示屏直接复制电子卷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大大减少了文字录入工作量。

  二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队伍的新要求,针对法官司法能力和经验不足等问题,打造为法官提供知识分享和实体裁判标准的平台,辅助提高办案质效。实现案例文献自动推送,对法官在办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等关键信息进行智能提取和对应关联,自动推送相类似的案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供法官参考,提高了法官研判案情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简易裁判一键生成,在对案件实现智能研判的基础上,针对数量多、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自动提取电子卷信息,并按照同类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经过法官复核确认,实现文书快速生成,减少法官制作文书的工作量。

  三是推动审判管理模式创新。针对司法责任改革后传统定案把关机制功能弱化的问题,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审判管理扁平化、可视化,创新审判管理模式。搭建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通过对海量裁判大数据进行智能情节特征提取和判决结果智能学习,建立起具体案件裁判模型,根据案件的情节特征和案件复杂度从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类似案例集合,并据此计算出类案判决结果,一方面,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对于判决结果出现重大偏离的情形,系统自动预警,院庭长可以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四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推进审判事务性工作“服务外包”,设立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中心,采取服务外包方式将纸质诉讼材料扫描、文书邮寄等事务性工作交外包人员负责。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研发电子卷宗集中收发、采集、加工系统,对集中扫描的电子卷宗进行数字化处理、OCR识别,立案信息自动回填,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通过该系统,立案人员不再需要手工向系统录入当事人身份地址信息、诉请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结后,书记员点击归档功能,即可实现一键归档。实现材料流转云柜互联,研发全国首个“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云柜系统”,利用物联互通技术,无缝连接线下实体柜和线上虚拟柜,实现纸质诉讼材料经由云柜有序流转,构建起一个全方位、数字化、高效率的纸质文档智能电子管理平台,确保诉讼材料流转全程留痕、安全可查。

  苏州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坚持抓应用,突出实效性,效果逐步显现,得到了一线法官的广泛认可。一是提升审判效率。通过“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运用,苏州法院法官、书记员事务性工作分别减少40%、50%左右,案件审判效率提高20%以上。以往立一个案件当事人需要等十五分钟,现在只需要等两三分钟。二是规范司法活动。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材料流转、庭审等活动全程留痕,在方便法官办案的同时,倒逼法官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司法能力。三是助力提升司法公信。为司法管理提供了重要平台载体,特别是随着数据分析、案件类推、偏离度预警等系统不断深化,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9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敢闯敢试敢担当 创新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为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温州两级法院坚持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创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在915件刑事案件中通知1434人出庭,实际有581件案件915人出庭作证,作证率为63.8%;共对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78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党政支持。争取温州市委支持,成立全市改革领导小组,推动市委政法委出台庭审实质化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建立重大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认罪认罚从宽等长效机制。

  二是稳妥开展改革试点。将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全市法院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依托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平台,注重加强常态化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长效机制。

  三是重视加强考核考评。制定考评办法,将证人出庭情况纳入对基层法院的量化考核指标;在年终考核时,对于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工作动态通报机制,按月通报全市法院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最新工作动态,加强对改革推进工作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真抓实干,建立健全证人作证制度

  一是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出台人民警察、刑事案件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系列会议纪要,建立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长效机制。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在915件刑事案件中通知1434人出庭,实际有581件案件915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率为63.8%,涵盖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刑事案件出庭人员的全部类型,证人出庭作证率、出庭作证人数远远领先全国其他设区市法院。

  二是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先行先试视频作证、遮蔽容貌、不公开作证等证人出庭的全新方法,对有必要保护其真实身份信息的证人,采用庭前法庭预先核实身份,庭审远程视频作证、使用隔离装置遮蔽其容貌以及在判决书中不披露其真实身份等措施,既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2017年1至5月,全市法院共有8名证人通过隐蔽作证设备出庭作证。积极探索推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具全省首个强制出庭令,共强制3名证人出庭。

  三是加强证人作证保护工作。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人因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可向办案单位申请证人保护,办案单位也可主动启动保护工作;证人保护部门由公安机关承担或由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等内容。2017年6月,瓯海法院发出全国头两份证人保护禁止令,明确对被禁止人实施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时间期限为六个月。

  四是完善证人询问质证规则。编制《各类案件一审程序庭审提纲》,规范对证人的询问程序,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认证活动。研究制定《关于出庭证人交叉询问规则(试行)》,解决司法人员交叉询问经验不足的问题,提高对证人交叉询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是落实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出台暂行规定,明确温州市内人员出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00元、市外人员为每人每天800元,扣除实际出庭天数后额外发放补贴每人每天200元;出庭作证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同时,缩短出庭费用报销流程,制作附有证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出庭作证表,由证人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证人出庭后其银行账户可及时收到出庭补贴。

  三、先行先试,同步推进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强化庭前会议功能。联合市检察院制定《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会议流程、会议效力等,并在多起案情重大或证据存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召开庭前会议。2017年1至5月全市法院共在45起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庭前会议中成功解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案件1起。

  二是强化控辩平衡。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暂行办法》,提高法律援助资助金额,扩大指定辩护范围,有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力度。2017年5月,联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重大刑事案件”的范围,“人才库”的入库资格、审查、管理与考核的标准等,确保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根据温州市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总体数量,暂时核定了40名“备选人才”。

  三是探索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在鹿城、永嘉试行由驻看守所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核查制度,将核查结果作为法庭审查非法证据申请的重要依据。经驻所检察官核查,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合法,审理期间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院经审查可驳回申请。2015年6月以来,鹿城、永嘉检察机关已经在重大案件中对31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

  四是创新技侦证据审查使用机制。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将“探索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移送、审查机制,强化对原始技侦材料的当庭质证,对确实不适合当庭质证的,进行庭外核实,并保障辩护律师的到场权”纳入全市《改革实施方案》。积极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出台《关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获取材料移送、审查、使用实施细则》。

  案例1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六个优化”构建审判委员会新机制

  2015年以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坚持全省法院三级联动,系统推进“六个优化”,大力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人员结构、责任机制、工作平台等方面,促进审委会制度全方位转型与规范,形成了具有安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改革模式。

  一是把握审级特点,优化职能定位。根据高、中、基三级法院审委会工作的不同特点确定职能范围。高院强化宏观指导和审判管理职能,重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和指导辖区法院审判工作。中院讨论案件职能与宏观指导职能并重,重在保障案件质量和裁判标准统一。基层院以讨论案件职能为主,着力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安徽高院审委会2017年先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和四批参考性案例。试点中院审委会加强对重大类案问题法律适用的指导,发布区域性规范性文件较改革前同比上升50%。为强化审委会管理监督职能,审委会一方面定期通报审判执行工作专项报告和审判运行态势,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与分析;另一方面将审委会作为界定差错案件的主体,强化责任追究,促进提升个案审判质量。

  二是案件过滤分流,优化审理范围。严格界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除法律规定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情形外,仅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及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予以讨论。设置审委会上会案件的前置审查程序,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规定合议庭分歧较大、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统一裁判尺度案件必须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效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过滤分流作用,审委会讨论案件大幅缩减,试点法院平均同比下降32.3%。

  三是推进“亲历庭审”,优化审理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关多方利益等敏感案件及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要求审委会委员担任承办法官,或者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由委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上会讨论。全省法院审委会委员共“庭审亲历”案件2.2万余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由审委会委员主审的庭审298场,充分发挥审委会委员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四是完善任职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改革审委会委员任职机制,打破行政领导担任审委会委员的传统模式,通过竞争性遴选与集体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提名选任具有专业特长、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目前,试点法院已有8名未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被选任为审委会委员,占委员总数的9.9%。探索建立审委会委员退出机制,量化审委会委员工作成效,建立审委会委员考核机制,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依程序免去审委会委员职务。

  五是强化监督问责,优化责任机制。探索建立审委会委员个人履职档案,对审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参加合议庭审理、违反职责行为等情况进行系统记录,并以适当形式定期在法院内部公示,强化评价、监督和问责。合理界定审委会与合议庭的错案责任范围。明确审委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审委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有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案件合议庭或承办人未向审判委员会如实汇报案情导致错案,合议庭或承办人承担责任。

  六是借力信息技术,优化工作平台。依托信息技术,建成集网上会议、督办回复、互联共享、辅助决策、查询统计、司法公开、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审委会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与相关信息化平台的“五个对接”。对接案件审理系统,建立网上会议平台,实现审委会议题的提交、讨论、决定、督办、回复、落实等全程办理、全程留痕。对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审判流程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全面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信息,适度公开审判委员会流程环节,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对接庭审录音录像系统,满足审委会委员网上“亲历”庭审需要,同时实现讨论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对接下级法院、同级检察机关视频系统,对因抗诉需要检察机关列席或因案件处理分歧较大等需要下级法院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的,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实时发表意见。对接司法统计系统,实现全省法院审委会上会案件的实时、全面、分类统计,并与司法统计分析软件、数据平台中心深度融合,开展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深度研判,在司法大数据环境中充分发挥审委会的宏观管理指导职能。

  案例1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挖潜外部借力 科学管理审判辅助事务

  如何有效减轻法官审判工作负担,通过内部挖潜、外部借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聚焦审判执行核心事务,最大限度解放司法核心生产力,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摆在各级法院面前严峻的课题。厦门法院一方面探索“诉讼+公证”模式对外借力,推进辅助事务外包;另一方面,试行“辅助中心”模式对内挖潜,实行辅助事务集约管理。试行一段时间以来,收效显著。

  一、探索“外部借力”,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

  厦门中院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司法局沟通,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格局。思明区法院、厦门中院及厦门其他法院先后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共建“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入驻公证机构人员,设立调解组、送达组、调查组、保全执行组、信息化后勤保障组。

  第一,诉前调解业务。法院聘请公证员担任特邀调解员,提供财产与地址确认、心理咨询等衍生服务,引导纠纷走公证债权文书而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实现民间借贷、婚姻、继承、抚养等常见纠纷的批量诉前分流。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公证机构诉前成功调解案件265件。

  第二,司法送达业务。在公证全程见证、法院全程指导下,实行专业分组、辖区划片、集约上门、统一装备、运用LBS地图技术集中调度人、车等送达资源,探索适合电话、邮寄、现场、公告等多样化送达方式的工作方法。试行半年多来,集中送达次数达到10余万次。在此基础上,厦门中院及时出台《关于诉讼文书集中送达流程规定(试行)》,就人员配备、各方职责、文书交接、送达流程、工作要求、信息化、管理指导等进行全方位规范,实现各项事务的制度化、长效化管理。

  第三,调查取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处在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以及房产财产调查方面的业务优势,探索任命调查员或颁发“调查令”的方式,剥离耗费法院大量精力的婚姻家事案件调查工作。公证处组建专业调查员团队,以项目化模式提供受理申请、外出调查、固定证据等全流程、一站式的专业法律服务。试行以来,中心已开展家事纠纷调查近2176件次,调取客观证据1253份。

  第四,财产保全业务。法院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移交公证处办理。通过任命经双方考核的公证处服务人员为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方式,集中剥离法院财产保全的事务性工作。中心承接该项事务以来,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和企业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了服务流程。试行以来共协助法院集约查控2891件次。

  第五,执行辅助业务。依托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独立身份和社会公信力,双方建立执行工作快速联动机制,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为腾房等执行工作提供被腾房人财物清点、记录、造册等公证见证服务,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公证处还安排人员担任执行法官助手,协助安排工作行程,开展执行文书套打和送达等事务性工作。半年多来共协助执行法官草拟格式化裁定文书4356份。

  二、致力“内部挖潜”,推进司法辅助事务集约管理

  在厦门中院的指导和推动下,湖里区法院率先设立福建省首个审判辅助中心,集中处理审判辅助事务,推进庭前准备程序制度化、流程管理科学化和辅助事务专业化进程。该中心成立三年来,一般案件平均送达周期缩短14天。

  第一,科学配置集约资源。改革过去审判和辅助事务不分,法官及书记员对审判辅助事务分散处理的工作模式,将庭前辅助事务交由专人员集中负责。一是人员集中,整合民商事审判庭的辅助人员,抽调法官1名、书记员6名、协警2名组建审判辅助中心。二是业务集中,辅助中心负责民商事案件的首次送达、排期开庭、调查取证、鉴定等庭前程序性工作,实现辅助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三是外出集中,坚持统筹协调安排,对处于同一片区、同一路线的送达、调查工作集中进行,减少资源投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严格流程规范管理。改革过去庭前准备程序分散、随意等弊端,通过流程再造和精细管理,提高庭审准备的规范化水平。一是分工精细化,辅助中心分为外出、内务和调查三个管理单元。外出组集中负责案件的外出送达工作,内务组负责案件的电话通知、邮寄送达、委托送达以及开庭排期和材料收转工作,调查组负责审查案件庭前准备程序有关事务、调查取证等工作。二是流程制度化,出台《审判辅助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编辑《庭前程序工作手册》,上墙公示审判辅助事务工作职责、工作细则、工作流程图,规范办事程序,加强关键节点和时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进度台账化,制作电子台账,形成“三表两本”,即案件开庭排期表、庭前审查情况表、中心工作情况表和可开庭案件移送签收本、其他案件移送签收本,及时完整记录受理的每项事务,做到件件能追溯、事事可查询。

  第三,各负其责高效运转。改革“重裁判,轻审辅”的倾向,从影响和制约审判效率的关键环节入手,增强庭审准备事务的专业化程度。一是负责送达的做到“零停顿”。讲究送达时点,送达员采取午间、晚间、休息日加班的方式,错开当事人上班、外出时间上门送达;注重借助信息技术,开通送达短信通知平台,经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成功率。中心成立以来,案件送达率达88%以上。二是负责开庭排期的做到“一统筹”。区分疑难复杂和简易案件,规范开庭排期,增强排期的可行性。三是负责调查的做到“两分离”。实行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主体相分离,担任对调查取证、证人出庭、延长期限、鉴定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查,做好风险提示与后果告知。中心成立以来,法官助理担任调查取证322件、追加当事人87件、通知证人出庭121件、办理反诉36件。

  案例12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化集约化网格化 多措并举破解送达难题

  送达难是制约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2016年以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实行专业化集约化送达。同时,在晋江、石狮、德化等地争取当地政法委、综治委的支持,运用城乡村居社区基层网格力量“人地两熟”资源优势,试行“网格化+司法送达”工作模式,由基层网格人员协助法院司法送达,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队伍专业化。针对审判庭、合议庭、书记员在送达上存在的各自为政、单打独斗、重复劳动、效率不高,以及向被告方司法专邮送达退件率高的问题,依托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部分人民法庭,设立32个专门送达机构、配置104名专职送达人员,将审判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事务剥离出来,由专门送达机构集约化办理,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让专业人办专业事,减轻审判部门送达负担,提高首次送达成功率。

  二是管理一体化。针对当前异地诉讼、异地送达多发高发,传统委托送达中普遍存在的消极、怠慢、推诿,缺乏监督和考核等问题,依托信息化支撑,完善委托送达制度,全市32个专门送达机构按区域分片负责,不分本院他院、本省外省,一个标准一体办理,网络实时传送文书,专门机构就近直接送达,中院通过网络实时监管,全市一张网,协作一体化,有效破解异地送达难、成本高的问题,一年累计协助异地法院完成送达5000多件次。

  三是首送约束化。针对一些被告,特别是明知会败诉故意在送达环节玩失踪、“躲猫猫”以拖延或妨碍诉讼等不诚实行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送达地址约束机制的要求,完善送达约束机制,区分首次送达与后续送达,在首次送达中同步送达《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明确告知不提供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首次送达成功后,第一审程序的其他次送达,以及第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执行等程序的全部后续送达按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人民法院推定的送达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构建“一次送达、次次送达”“首次送达、后续畅通”的约束机制,一年来累计向当事人送达《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16多万份,第一时间与16多万名当事人建立了约束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给恶意规避后续送达的当事人戴上“紧箍咒”,后续送达中各种送达拖延、送达不规范的乱象得到极大改善。

  四是流程信息化。针对送达工作长期以来线下运作、信息不透明、缺乏有效服务与管理的问题,率先建成跨法院、跨层级应用的统一送达信息系统,将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电话送达、短信送达、公告送达纳入信息化服务与管理,逐步实现送达事务从登记、发出、办理到结果反馈全程网上办理,当事人送达记录、送达地址全市法院共享管理,超期送达、异常送达行为实时监控的较为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化体系。

  五是送达网格化。针对部分当事人,特别是明知会败诉的被告方故意逃避送达,以达到拖延办案期限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的情况,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2017年3月1日,泉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总结各地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送达工作纳入全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的通知》,从综治制度、网格队伍、信息技术等方面全面支持人民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全市范围内各村居社区至少指定一名网格员、综治协管员、治保主任、村居社区工作者、巡防队员等基层网格人员作为法院“司法联络员”,实行名册登记管理,分片区协助法院司法送达,各县(市、区)综治委与人民法院共同管理、考核,把协助法院司法送达工作纳入基层综治年度考评项目。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上开通司法送达模块,打造法院司法送达与网格员协助送达的实时沟通平台。法院送达人员依照权限,在办公室就能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准确定位受送达人住所、楼宇,辨识受送达人及同住成年家属身份及照片信息。需要司法联络员协助送达的,可将受送达人身份信息、协助送达要求及期限等通过信息告知对应区域内的司法联络员,请求协助。

  2017年以来,基层司法联络员协助带路指引2627人次、提供线索情报5780次、出具去向不明的证明367件,极大提升了人民法院向被告方,特别是规避法院送达被告一方的送达工作效率,首次送达成功率近60%,是传统邮寄首次成功率的3倍左右,同时,较高的首送成功率,能够及时与当事人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送达地址,为后续每次送达平均节省了15天左右,一个案件平均的送达时间可以节省一个月左右。

  泉州法院网格化统一送达平台,以全市法院32个专门送达机构为执法主体和“小网格”、11个县市(区)基层网格员为辅助力量和“大网格”,打出“小网格”跨域协作、“大网格”精准支援、信息平台无缝衔接、首送效力规则约束、综治考评制度保障的“五位一体”组合拳,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要求高度契合,实现人民司法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司法送达与社会综治相促进,首送由“专职送达人员+基层网格力量”打头阵,后送由“邮政快递+电子送达”后面跟,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在不增加法院送达人员和成本投入的情况下,遍布城乡、村居、社区的网格力量,犹如法院深入村居社区的“眼睛”和“触角”,不仅有助于破解“查房找人”瓶颈,提高法院首次送达成功率,也可依靠基层网格人员就地开展调解和解等工作,及时息诉解纷;不仅有助于破解送达难,也能够充分依靠和调用广大基层群众力量,助力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助于打击规避送达、妨碍诉讼、逃避法律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促进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建设。

  案例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社会化解决操作性事务 推进专业审判纵深发展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逐年趋增。以近三年为例:2014年、2015年、2016年受理案件分别为34905件、47684件和68291件,同比上升11.85%、37.13%和42.68%,2016年受理案件量在全国3177个基层法院中排第5。2017年1至5月持续高位上升,受理43451件(含旧存),同比上升31.86%。与案件高增量鲜明对比的是,中山第一法院目前在编人员237人,其中员额法官109人,另有政府雇员等251人。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如何在有效解决案件高增量的同时,推进专业化审判发展,实现审判质效的同步提升,成为需要破解的首要难题。

  经认真调研,中山第一法院认识到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将法院一般操作性事务“外包”,是当前提高审判质效、破解人案矛盾的重要切入点。院党组研究认为,购买社会化服务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将法官从立案到归档繁杂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法官大包大揽问题;二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分离事务实现精细化分工,解决法院大包大揽问题;三是将购买社会服务与集约化管理、信息化有机结合,解决管理模式和工作手段滞后问题;四是通过案由差异化组建专业化审判单元,解决审判同质化问题。基于上述认识,中山第一法院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立足自身实际迅速展开改革。经过不断磨合、完善、流程重造,打造出一套成规模、成体系、成建制的社会化服务模式。

  第一,以社会化解决一般性操作事务,坚持需求导向,向社会购买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一是明确购买范围,除行使判断权和法律规定必须由法院工作人员实施的工作外,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案件事务分离以购买社会服务解决;二是建立流程和标准,把对每个工作节点的办理结果的主观要求转化为按章操作的客观标准,保证购买的服务可控、唯一、合格,目前针对诉讼程序各节点建立操作规范26个逾15万字;三是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确定具体服务供应商,2014年起,中山第一法院与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市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庭审速录工作项目合同书》,目前审执服务、速录、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整理等58项工作实现了社会化;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以立项的方式申请项目专项资金。2017年省财政批拨审执服务、速录、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整理四个社会化专项服务项目资金共700万元。

  第二,以集约化提升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逐步转变观念,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实现社会服务的两个集约化,即对法官服务的集约化和对群众服务的集约化,对法官的服务包括送达、信息录入、庭审排期和记录、统计、委托鉴定和评估、归档等项目,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接社会服务方集中管理,将法官及法官助理的事务性工作较传统工作模式减少约80%;对群众的服务包括登记立案、诉前调解、诉保受理、资料转递、信访、上诉等项目,由立案庭负责对接社会服务方集中管理,将群众除开庭以外事务90%以上集中在窗口一站式便民办理;二是解放思想,落实简政放权,由传统的管“人”变为管“事”,在《合同书》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方负责人员的招聘、培训和企业化管理,法院只实施项目的交付、监督、验收;三是风险防控:通过人员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严保服务质量、通过分散节点流水作业将工作碎片化使操作员无法知悉案件全貌、通过合同约定服务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明晰法律责任、通过信息化精细到秒实时监控案件流转时长、通过配置视听监控设备存底取证等举措,有效化解风险,至今未发生一起审判秘密泄露事件。

  第三,以信息化与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管理模式和工作手段革新。通过信息化实现由人工到智能、由管“面”到管“点”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更迭,形成社会化与信息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为此,中山第一法院制定了智慧法院建设三年规划。一是事务管理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开庭排期、诉讼保全、司法报表引擎等共9个项目;二是移动端App建设,包括司法公开、法院移动端平台、庭审签到App、卷宗流转节点扫描APP共4个项目;三是自助服务系统,包括统一立案平台建设、24小时自助法院共3个项目。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有法庭资源管理、智能送达管理、卷宗签收流转等等13个项目。此外,将信息化定位为社会化未来发展的方向,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化项目将被人工智能替代,社会化成本将不断降低。以送达为例,购买EMS深度送达服务后,通过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法院与EMS数据共享等,原送达组由18人削减为如今的7人,人力成本降低61.11%,送达效率提升22.47%。

  第四,以社会化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精细化,组建审判团队,推进专业化审判纵深发展。一是深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法官只负责“审、判、写”,即开庭、签发文书、撰写部分判决书。记录等一般操作性事务外包后,传统的书记员角色已不存在,集体转型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负责“管、核、写”,即管理法官案件事务、审核审判服务结果、撰写大部分判决书和其它文书,以民间借贷单元为例,法官助理可撰写90%的判决书,成为法官的得力助手和预备梯队;二是组建审判团队,设置33个审判单元,形成各单元扁平化管理架构;三是推进专业化审判,实行单元案由差异化,以繁简分流、案由相近、人案均衡为原则确定单元管辖案件,各单元最多只有10个案由,单一案由的单元有7个。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审执分工将更精细化、专业化,“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导向进一步显现。

  近三年的社会化模式实践,使中山第一法院在实现“增量、提质、减负”等方面成效明显。增量方面,法官减少结案增加,2015、2016分别为131人、115人,结案同比增长22.13%、28.73%,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分别为288件、405件;2017年1至5月法官减为109人,结案20722件,同比增长24.79%,一线法官人均结案同比增长28.18%。提质方面,2016年审限内结案率升至99.82%,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降至1.3‰,信访投诉率仅1.8‰,各项监控指标持续向好发展。减负方面,从总预算与总结案之比看,2016和2017年(计划结6万件)案均成本下降26.96%,此外,社会化使法官从纷扰琐事中解脱出来,工作负荷减少。2016年至今全院不再安排加班,走出了往年年初即安排加班的不正常现象。

  案例1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到审判一线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目前共有政法编人员177人,事业编制职工14人,另有其他辅助人员230人,合计421人。入额法官91人中,包括院领导4人,业务庭(局)长12人,副庭(局)长23人,共计39人,均为一线资深法官晋升而来,占入额法官总人数的42.86%。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起,东莞第二法院就对所有院庭长提出具体办案任务要求,同时采取措施,切实减少院领导和庭长承担的非审判事务,根据院庭长工作时间资源分配和专业背景,合理确定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第一,调研院庭长办公时间分配情况和事务性工作范围。东莞第二法院对全院事务性工作“减负”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共计排查出会议等48项内部和外部事务性工作。同时,该院对院庭长的办公时间分配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以院庭长每周平均工作时长53.5小时为总数,综合审判管理事务需时11.5小时,其余内部管理需时5小时,法院内部沟通需时2.5小时,完成上级法院工作安排需时2.5小时,对外沟通联络需时10小时。剔除以上工作耗时外,院庭长用于个人承办案件的时间为7小时,个案审判管理的时间为15小时,两项仅占办公时间的41.12%。需要说明的是,东莞市的基层法院并未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没有对应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对外沟通联络时间相对其他地方基层法院而言较少。

  第二,创新管理大力精简事务性工作。东莞第二法院根据调研结果,采取了多项针对性改革措施:一是在人民法庭设置庭长助理。该院派出法庭年平均案件量超过4000件,个别法庭年收案量超过6000件,法庭庭长的审判管理工作繁重。庭长助理主要协助法庭庭长处理卫生、后勤、消防、安保、固定资产管理、物业维修等行政管理事务以及对外沟通联络工作。二是精简内部会议。优先采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方式,根据会议内容明确参加人员;非业务性会议原则上控制在1个小时之内,安排在下午4点之后;业务性会议时间不受限制,有专人在会议结束后跟进落实成果的整理和共享。三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办公平台。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建立重点资料共享平台,提高材料的利用率;重点开发行政办公信息平台,完善年终网络考评等行政办公功能。四是不断改革审执审批环节。对部分简易民事案件文书试行简化模板,对部分严重影响审执工作效率的环节进行改革,包括简化外出执行、保全的审批手续,诉前保全审批权下放,增加部分电子审批功能,取消部分案件审理报告等。五是沟通协调减少外部行政事务。经与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积极沟通,东莞市委政法委明确要求各镇与政法工作无关的会议无须人民法庭派员参加,以进一步去行政化,保障法庭庭长的办案时间。

  第三,合理确定院庭长办案数量。考虑到院领导和庭长近年来办案数量较少的现实,根据院庭长的时间资源分配和案件审理一般需时,循序渐进确定案件分配数量,2015年以来对院庭长作为承办人的办案任务要求是:院长每年办案20件,其他院领导每年办案30-40件,业务庭庭长办案数量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65%,业务庭副庭长办案数量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90%。该院还制定了《院庭领导办理案件规定》,明确院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严格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

  第四,发挥院庭长的示范指导作用。东莞第二法院所有院庭长都是毕业于法律院校的法学专业,担任领导职务之前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其中任法官10年以上的27人,占69.23%,任法官15年以上的12人,占30.77%,研究生以上学历(含在职)16人,占41.03%。为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专业优势,该院在确定院庭长办案数量的基础上,根据院庭长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确定院庭长承办的案件类型,实行随机分案为主,同时要求院庭长每年承办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并定期由院庭长召开示范庭。此外,该院还要求院庭长结合专业背景和分管庭室牵头承担相应的审判调研任务。

  第六,完善院庭长办案监督机制。东莞第二法院每年年初拟定和公布院庭长办案任务量以及院庭长承担的调研课题,每月公布院庭长承办案件数量和结案情况,年末对院庭长的办案、调研及其他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考核,监督院庭长真办案、办好案。

  东莞第二法院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取得了四点重要成效:一是审判一线力量得到明显充实,院庭长办案数量不断增长。其中2014年院庭长承办案件结案7156件,占全院总结案数的29%;2015年结案8180件,占全院总结案数的32%,比2014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2016年结案11217件,结案量同比增长37.13%。二是院庭长审判经验丰富优势得到更充分发挥,能够带动和促进其他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实现了良性运转。三是院庭长与普通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进一步淡化,院庭长通过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将业务指导功能转化为“以审案指导审判”。四是院庭长亲历审判工作,能够准确把握审判工作动态,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更全面更及时的应对方法。

  2014年以来,在院庭长办案的直接推动下,东莞第二法院相继出台了送达工作指引、审判执行辅助人员跟案工作指引、审前程序指引,对如何提高当事人到庭率、减少多次庭审次数、应对虚假诉讼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了全面升级,推出了网上立案、交通事故网上法庭等,法院管理的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案例1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素重组与机制创新 推动审判团队新变革

  审判团队模式是对法院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化,也是对审判职权配置和审判管理精细化的创新探索。2012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率先探索审判团队改革,将要素重组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优化完善,形成了审判团队改革的“福田模式”。

  一、审判团队的组建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

  福田法院审判团队的组建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考虑权利属性、法官员额、繁简分流三个核心要素,考量了五个因素:一是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中心作用为基点,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明晰办案责任。二是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权利属性为依据区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在传统的法官和书记员“1+1”配置之间增加“法官助理”这一新的“变量”,重新配置审判资源,建立更为高效的审判组合模式。三是审判团队以专业化为主,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同时可设少数复合型团队审理多种类型案件,方便案件的合理调配和分流。四是根据案件类型的审判规律,按人案基本均衡的原则,科学核定全院审判团队总数和各审判领域配备数量。五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审判业务类别差异、法官承受能力等因素,审判团队数量和人员配置可相应调整,形成以审判需求为导向、灵活应对案件变化的精细化资源配置方式。

  二、审判团队的配置遵循以案定员、分类测算的原则

  基于以上考量因素,福田法院审判团队的具体配置总体思路是:在确定合理工作量的基础上,测算法官员额;以法官员额为核心搭建审判团队人员结构;以繁简分流的分案模式为依据配置审判团队类型和数量。确定法官合理工作量,即年合理办案数量,是落实审判责任、组建团队的量化基础。为此,福田法院开展专题调研,对该院近三年办案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审判规律和特点进行分类测算,建立了审判资源科学配置的量化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案定员机制、审判团队配置方案,及差异化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目前,福田法院设置了52个审判团队。按照法官与助理的不同配置形成了“1+2+3”、“1+1”、“1+N”三种模式,其中“1+N”模式主要用于配置速裁快审快执团队,适应速裁、快执案件时限短、节奏快、辅助工作量大的特点。

  三、审判团队办案模式实现类案审理专业化,工作统筹集约化,繁简分流标准化

  类案审理专业化,每个团队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集中审理1—2类案件。工作统筹集约化,由保全团队专门办理保全事务;司法辅助中心统一办理送达等辅助事务;庭审管理中心对庭审辅助事务、法庭统一管理调度;执行指挥中心在立案后立即开展被执行人财产“五查”;审判团队统筹分配每月工作,采取集中调解或开庭、集中调查取证、等集约工作方式。速裁快审快执工作标准化,简化和规范办案流程,建立电子流程管理、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等信息系统,繁简分流提速提效。目前福田法院共组建16个快调、快审、快执团队,包括1个快调团队,11个民商事速裁团队,2个刑事速裁快审团队,2个快执团队,共有17名法官,40名辅助人员(含法官助理、速录员)。

  四、审判权运行以权责一致为标准,实行扁平化管理、规范化监督

  福田法院建立完善审判职权配置和司法责任制相关制度,以审判团队为业务主体,将业务体系由过去的层叠式转变为扁平化管理,建立了责、权、利清晰明确的管理体系,裁判权主要集中在法官和合议庭手中。规范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行使的审判职权,院庭长对重点案件(如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等)采取听取办案情况、督促办案进度、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请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进行审判监督指导;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由院庭长重点监督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审判团队改革在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福田法院2016年受理各类案件66150件,结案52664件,同比增加11166件,上升26.9%;以108名员额法官计,人均结案487.63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2016年讨论案件24件,同比减少48.94%。同期涉诉来访424批553人次,同比减少26批107人次,降幅分别为5.78%和16.21%。2016年6月进一步优化团队配置以后,到年底通过简案快办机制人均结案达1421.81件,以全院12.4%的法官及12.4%的辅助人员办理全院50%以上的新收案件。截至2017年6月15日,速裁快执团队共办结案件12188件,占全院同期总结案数的58.59%。

  五、深化审判团队改革下一步设想

  一是优化审判团队组建模式。速裁快审快执团队每名员额法官配置N名助理,普通团队每名员额法官配置1名专业助理和1名事务助理,分别组成基础办案单元,三个基础办案单元一个组成审判团队;二是优化审判团队结构。以“1+1+1+N”模式重组全院审判团队,由不同年龄、资历、专业能力的三名法官及N名助理组建成一个团队,按照“形聚神散”的模式运行,“形聚”是指审判团队作为相对固定和常态化的审判资源配置形式;“神散”是指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员额法官的审判权责平等。设置团队负责人,发挥“业务主心骨”的作用,突出审判团队的业务自我管理功能。三是优化审判团队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独任制法官或合议庭、团队负责人、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和运行流程。

  案例16

  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创新绩效考核模式 激发司改内生动力

  陵水县人民法院作为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基层法院,在尚不具备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结合本院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形成了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审判业绩评价机制。2016年底,按照“三类人员,两类待遇”的要求,完成审判业绩考核,并兑现2015、2016年度绩效考核奖金。2017年初,又将事业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协警也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实现了法院各类人员业绩考核全覆盖、改革红利全兑现,激发了法院工作内生动力。

  一、分级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

  陵水法院制定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事业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协警等考评制度,成立了考评委员会。建立了以法官为主体,全员覆盖的法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体系。

  一是实行分级考核。由院领导班子和政工部门组成的院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综合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由院领导班子和审判执行部门业务庭长组成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对本部门其他干警的考核。

  二是实行分类考核。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分类考核。部门按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分类考核;个人按部门负责人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事业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协警分类考核。

  三是突出工作实绩。绩效考核方案将公共部分、工作实绩和考核加分三项内容作为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的内容,其中工作实绩指标作为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的主要内容。例如:在总分100分的各类考核体系中,部门考核、部门负责人考核中的工作实绩指标占70分,针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干警等个人考核中的工作实绩指标占80分,充分体现了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二、实施三重排序,兼顾审判质效

  一是全院审判业务部门业务量排序。按照审判业务量的比重,给审判业务部门排序。通过比较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业务量来确定审判业务部门的排序。例如,通过对2014—2016年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立案部门办理案件数量的统计,按照各部门审判业务量的比重,依次来确定审判业务部门的次序排列。

  二是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审判质效排序。按照法官主办案件的质效,在审判业务部门内给法官排序。坚持量与质相结合的原则,对审判各业务部门内的办案法官排序。根据办案法官在所在业务部门内的办案数量和质量排序。办案数量指标在80分的法官工作实绩指中占16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指标共占40分。例如,民事审判庭共有3名办案法官,2016年度主办案件林某165件,崔某164件,郑某138件,林某办案数量名列全庭第一,同时评定审判质量指标: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率、调解率、裁判文书质量等,评分后进行法官排序。其他各业务庭法官也以此类推在本部门进行排序。

  三是全院员额法官综合排序。注重横向比较办案法官的质量和效率。法官考评委员会结合上述排序对全院员额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再进行调配做综合排序。全院31名员额法官除了在审判业务部门已经排名第一的办案法官不再进行综合排序外,其他第二、三、四名依次往后排名的法官通过横向比较,再进行调配,在全院法官内做综合排序。

  三、参照公务员管理,对应四档定等

  参考公务员考核办法,确定法官绩效考核的档次和对应的奖励工资。陵水法院参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按照四个档次确定对应绩效工资。1名院长、3名副院长和2名审判专职委员等6名院领导在完成规定办案指标后,凡是案件质量无差错的,直接定为二档,不参与优秀档次的考核。

  四、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统筹全员绩效考核

  一是根据改革需要,充实员额外队伍。在司改的大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法院收案不断增长成为常态,靠增编不能解决问题,陵水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雇员制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当地政府聘用速录员、协警来实现审判团队人员的合理配比,满足司法工作需要。

  二是统筹各类人事关系,推进全院绩效考核改革。参考在职人员考核办法建立单独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并对应奖励工资。在省财政尚未设置科目、配备资金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事业编人员和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协警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事业编人员参照司法在行政人员考核办法参与考评,聘用制书记员参照本人同岗位的在编书记员考核办法参与考评,协警参照在编法警参与考评。

  案例17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辅助事务集约管理 集中破解人案难题

  近年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件以年均45%的速度增长,2016年受理案件38264件,审结34453件,同比增长47.7%、49.6%,而同期中央政法编制数175人,人案比1:197;首批入额法官60人,人案比1:574。面对人案矛盾,江北法院扎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通过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智能化运用,着力推行审判辅助性事务“八个集中”,审判工作效率明显提升。2016年,结案率90.04%,法官人均结案数达294件,案均审理周期64天。

  一是集中文书送达。完善工作机制,打好“组合拳”,努力解决送达难。首先,主动适用电子送达。由立案庭指定专人负责集约处理,凡当事人签署《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业务庭将拟送达的文书电子稿,通过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发送立案庭,立案庭原则上2日内完成送达,5日内将送达结果反馈业务庭。其次,因案施策集约送达。各业务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分散与集约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物业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引导在部门内部相对集约,由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组成送达组直接送达。2016年,集中送达6000余件次,占该类案件的82.4%。最后,无缝对接邮寄送达。与区邮政局建立法院专递工作对接机制,邮政部门派人至法院现场办公,实现专人跟踪、督促,充分利用邮政网络系统进行对口查询联系,送达回执第一时间反馈承办法官。2016年以来,全院共发法院专递53581件。

  二是集中诉中保全。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集中处理财产保全执行工作。业务庭法官负责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裁定书,保全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保全执行文书制作和外出执行。保全中心实行事务分类管理,分设多个“内勤组”和“外勤组”,“内勤组”负责保全执行文书等内部事务,“外勤组”专职外出执行,相互分工配合,快速完成保全执行事项。“外勤组”原则上按照1名审判员、1名辅助人员的“1+1”模式配备。2016年受理保全执行案件1440件,执结1232件,涉案金额达29亿元。

  三是集中文书校核。2013年初成立文书校核中心,由经验丰富的资深老法官或返聘法官负责对本院裁判文书质量开展事前校核,有效避免裁判文书带错出门。裁判文书定稿后、送达前,必须发送校核室。校核中心采取智能纠错与人工审查相结合,对文书整体质量、格式规范、语言语句、标点符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全面校对。发现错漏瑕疵的,以建议方式反馈承办人或合议庭。仅2016年,校核文书2万余篇,有效避免裁判文书带错出门。

  四是集中电子签章文印。依托审判管理系统和文书电子签章软件,实现全部文书电子签章、文印一体化工作机制。对承办法官定稿的文书,由辅助人员发送机要室,机要室安排专人统一签章,随后机要人员直接发送文印中心集中打印。对集团诉讼案件,实现“盖一次章,打印一批文书”,充分发挥效率优势。电子印章在公安系统备案,内网系统随机生成防伪标识,加盖电子签章文书不能自行修改,有效解决了文书防伪难题,促使承办人提高文书质量意识。2016年,电子签章2万次,文印文书242813份。

  五是集中执行查控。成立网络集中查控中心,专门负责执行财产线索集中查控,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将网络查询延伸至网络查封、冻结和扣划。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授权各庭审负责人查询,部门内勤之间定期汇总、交换案件涉案当事人信息,避免各自为政。协调公安、银行实行定点查控。与辖区最近的派出所进行执行联动,派出所安排专门人员对接法院查询户籍和车辆信息。与辖区银行签订联动协议,在较近的支行一次性查控当事人在本辖区该银行所有信息,且当天查询当天反馈,目前已有12家银行与江北区法院签订联动协议。

  六是集中文书上网。对生效裁判文书集中公开,各业务庭书记员只需要准确录入生效日期,将拟公开的法律文书提交审管办发布即可。审管办指定专人负责生效裁判文书的隐名、审核和发布工作。2016年,发布文书12026篇,裁判文书上网率均保持在90%以上。

  七是集中网络公告。出台《以信息网络方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试行)》,从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在重庆法院全面实行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的,由业务庭书记员将“网络公告法律文书”发送审管办。审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统一公布至“重庆市江北区公众服务网”公开平台,并将公布后的网页“镜像”打印反馈承办人入卷。截止2017年6月23日,全院累计发布各类公告6182篇。网络公告送达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约22.5天,为当事人节约费用约540余万元。

  八是集中扫描归档。在档案室下设卷宗扫描归档中心,招标引进扫描公司入驻法院,专门从事卷宗扫描装订归档工作。扫描中心设卷宗质量检查岗,由一名法院干警专职负责业务庭和扫描中心的卷宗交接和纸质卷宗质量检查。机器设备配置及扫描装订等事务由扫描公司全包,并根据移交卷宗数量,动态调整工作人员。法官结案后,书记员完成案卷材料整理,填写移交清单,随卷交付扫描中心即完成卷宗归档流程,除上诉卷宗需在扫描后返回业务庭外,其余卷宗扫描装订后直接送档案室归档,既有效减少了法官、书记员的事务性工作,又避免卷宗不断来回交接中的风险。2016年共扫描卷宗1375030页、归档18795件,抽查合格率99.9%,平均归档时间缩短24天。

  案例1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信息化平台 推进审判监督管理法治化转型

  2016年以来,成都中院以审判管理监督法治化转型为切入,通过强化审判管理与监督,明确了审判监督管理主体以组织化行权方式,在权责清单范围之内,通过法定程序监督个案、内部资源调配支撑审判、落实制度规范审判、机制创新保障审判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审判工作的“质”与“效”,取得良好成效。2016年,成都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285件,较去年同期上升30.21%;审结12203件,同比大幅上升53.50%;结案率52.41%,同比上升7.95个百分点;结收比为68.10%,同比上升5.44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数为61.94件,同比增加17.02件,案件审理质效持续稳定提升。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定标”案件实体裁判

  成都中院充分运用前期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果,通过筑牢制度藩篱、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强化类案指导,全面加强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是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制定下发《关于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的实施意见》,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每个审判团队都专业化审理某一类或几类型案件。

  二是制定类案审判指南、发布示范性案例。制定涵盖劳动争议、交通肇事、毒品犯罪等多发案件的24类案件审判指南。同时对全市法院的典型案例,由审委会讨论后以示范性案例的形式公布,指导类型案件的审判。

  三是建立“同案不同判”报告机制。制定下发《关于实行“同案不同判”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通过梳理既有制度、规范和操作,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与案件裁判尺度规则进行完善和整体,形成明确统一的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同时将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市中院发布的示范性案例及已作出的生效裁判纳入比对范围,开展大数据专题分析。

  二、管控节点时间,“定准”案件程序流程

  为解决法院久诉不审、久审不决和案件超审限等痼疾难题,成都中院从案件立案之日为起点,到案件归档结案为终点,实现对审判流程实行全方位跟踪。

  一是以法定期限为基础,落实审限刚性管理。从案件立案到执行等各个阶段,对流程中183个工作节点和68个监控节点进行监控管理。对程序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期限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法律未规定期限或属于事务性工作的,明确设定办理期限。其余与程序相关的所有事项,如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公示公告等,均纳入相应节点的期限之内,全面建立起以期限为核心的程序管理刚性机制,保证案件在审限轨道内规范运行。

  二是筑牢瓶颈环节的制度藩篱,有效防止案件运行失控。结合审判实际,对审限“易失控”的流程环节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应对。在立案阶段,结合立案登记制改革,优化立案流程,建立负面问题清单,实行立案窗口一体化;在审理阶段,对触发审限变更的各类事由,施以管控,杜绝隐形超审限;在结案阶段,对法官自行点击结案进行根本性改造,将确认完成送达作为刚性标准,彻底解决网上提前结案而脱离管控的问题;在上诉阶段,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等设施,在诉讼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上诉状收取、票据流转、卷宗移送等事务,明确案件移送流程、时间节点和审查标准,上诉流转“统进统出”,保证上诉流转全程可查询、可追踪、可倒查。此外,还将档案扫描等事务性工作通过外包服务完成,最大限度将法官、辅助人员工作精力集中到案件裁判和程序推进上来。

  三是借助信息化手段,以自动化、智能型平台实现“静默化、触发式”制度管理。从案件纠纷进入法院开始,实际诉讼环节流转的同时,在办案软件系统中对案件运行动态作同步、如实、全程记录,如果案件流程中所有的工作节点和监控节点均在合理审限范围内正常运行,系统会根据设置自动将案件从上一流程环节流转到下一环节。对于引起审限变更的外部事件,引起审限变更的公告、调解等固定事由,系统在触发时自动扣减、自动恢复审理,该过程以静默化的方式进行,不会对办案法官形成任何干扰;法律规定可以扣减审限的其他情形,如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系统会在“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动计算审理期限。而对于案件“异动”情况,如审限过半或临近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异议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处理的案件“休眠”情形,系统也会被自动触发,通过绿色提示、黄色预警等方式催办提示,强制唤醒该类案件,并生成“异动”案件清单,发送审判管理监督主体督促。静默化流程管理制度“非异动情形不介入、非问题情况不监督”,确保实现审限合规变更、案件依法流转。

  三、以事后评价、过程管控、动态管理的方式,“贯标”法律标准

  成都中院通过明确将实体和程序标准转变为监督管理标准,科学化、可视化检验标准执行情况。

  一是事后评价。即坚持裁判后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结合专业化审判改革和三大庭审改革,将类案审理指南、示范性案例、庭审改革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程序要求、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转变为评价标准,对原有评查标准进行再细分,分别适用于各类案件评查;结合错案责任追究,将生效改判案件全部纳入评查范围,通过会议评审的方式,全面评估、客观评价、准确定性,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

  二是过程管控。即程序问题与期间期限的及时管控,在个案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由审判管理部门对全部案件节点数据、审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相对宏观层面发现审判效率相对不高的审判部门、案件类型与工作节点,以分析报告的形式进行提示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是动态管理。即对审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实时应对。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四类案件”中的前三类——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一一进行讨论分析,提出裁判的法律论证、处理方式建议、协调对接建议等供合议庭参考,为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提供咨询。

  案例19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综合施策多点发力 系统集成破解送达难

  近年来,“送达难”成为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顽疾”。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多点发力,综合运用电子送达、委托送达、约定送达、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从易到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探索多种送达新路径,系统性、体系化破解“送达难”,取得明显效果。

  一、互联网+电子送达,打开多赢局面

  据统计,该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当事各方均有律师、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占比约为62%;以保险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年均1000件左右,其中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占比为80%,基于上述两个数据分析,旌阳法院决定:

  第一,将电子送达逐步推广覆盖至全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全市保险公司。一是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电子送达框架协议,约定向其会员单位的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材料传递均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再与全市45家律师事务所中的44家签订“点对点”电子送达备忘录,约定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基本实现德阳地区有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电子送达全覆盖;之后又将“点对点”电子送达方式推广至全市35家法律服务所,进一步提高电子送达覆盖面。二是与上述三家保险公司签署备忘录,约定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外的其他大部分诉讼文书均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之后以点带面,通过市保险协会与另外21家财产保险公司、8家人寿保险公司签署备忘录,实现了涉保险合同案件电子送达全覆盖。

  第二,积极推广“全省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功能。依托省高院技术支持,组织全市45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功能使用培训并推广使用。使律师能够真正“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互联网办理立案、材料递转、证据交换、文书签收、保全申请等诉讼事务,因诉讼材料扫描可由诉讼代理人在立案时完成,可为法院极大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

  第三,积极推动无专业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电子送达。针对未委托专业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制定规范文本,详细告知电子送达的便利和具体流程、法律效力,引导当事人指定电子信箱地址作为其诉讼文书专用送达接收系统并预留手机号码接收送达通知短信。审判人员在办案系统中诉讼服务功能点击网上送达与“全省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对接,当事人可凭立案时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互联网接受诉讼文书。

  二、公证送达,走出多重困境

  第一,“互联网+电话送达+公证”赋予送达依据更强证据效力。将“互联网+”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与公证机构签署对电话送达进行公证的备忘录。法院采取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领取诉讼文书时,通话内容会在电信局端自动录音生成音频文件,同步存储至阿里云端;同时,由于通话后台与公证机构对接,在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时,公证机构可据法院要求通过后台的VPN通道调取通话录音,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送达依据以较强的证据效力,有效克服了传统电话送达“口说无凭”、录音证据保全难、数据易被篡改等弊端。

  第二,诉讼文书委托公证机构送达为审判减负增效。与公证机构签署诉讼文书委托送达协议,将德阳市范围内须直接送达的事务外包,由公证机构派驻两名公证员提供送达事务委托服务。该举措进一步将原由各庭或各审判团队担负的直接送达事务从审判辅助事务中有效剥离,解决了以往“各自为战”、人员车辆紧张的局面。

  三、关口前移,构建多元联动

  将当事人约定送达与司法建议相结合,关口前移,多元联动开展类案送达难源头治理。

  第一,建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约定有效送达地址的独立合同条款。针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公告送达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向占全院金融借款案件数量90%以上的三家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就债务人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法律后果及送达地址变更后的通知程序作出明确约定,且该条款应属于合同中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确认和争议解决方法的独立条款,并予以重点提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等签订“约定明确的司法送达地址”的合同后,若进入诉讼,法律文书按照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再进行公告。

  第二,建议物管协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防范“送达难”。针对近年来物业纠纷急剧增加、送达难突出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加强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二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效送达地址,一旦发生纠纷,不论物业单位中是否为业主本人居住,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环节事先防范诉讼文书“送达难”。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方送达难的问题,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环节即要求当事各方签署有效送达地址,约定一旦进入诉讼即以该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随着破解“送达难”破解工作的全面推进,改革创新的活力得到释放,旌阳区法院审判质效各项指数提升明显,审判效率显著提升。2017年1—5月,旌阳区法院收案数上升6%,因员额制改革办案法官较去年减少32%,而结案率从去年同期的41%上升71%,同比上升了30个百分点,位居全市第一;一改过去长期全市倒数第一的局面。其中民商事案件结案率从去年的35%上升至74%,同比上升了39个百分点,居全市第一,其中快速结案的案件量占总收案数近80%。1—5月收案数最多的民一庭结案率从去年的31%上升到75%。通过繁简分流、电子送达、向社会购买服务送达等举措,司法成本显著降低,以直接送达为例,旌阳区法院在此项工作中支出的费用与以前相比降低了50%;实施电子送达后,涉保险合同类案件仅送达签收环节就可节约5天以上的时间,整个案件审理周期节约10天以上的时间。

  案例20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测算法官工作 量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

  2016年7月,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全面推开。为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系统集成破解人案矛盾,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研究引入民商事法官审判工作量饱和度分析系统,在科学分案、均衡结案、精准管案、带动院庭长多办难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商事法官审判工作量饱和度分析系统涵盖智能繁简分流、均衡分案、均衡结案、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四大模块,力图动态、实时、精准地评价每位法官的工作绩效与负荷,为科学调配司法资源,妥善保障法官权益,夯实司法责任提供重要依据,最终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地见效创造条件。

  一是精准识别繁简案件,繁简分流更为高效。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在立案环节借助智能繁简分流模块提取民商事案件立案信息,从46个案件要素分析评估案件繁简程度,量化难易系数,预测个案审理时间,精准、快速、无需人工干预地识别繁简案件,然后决定合适的分流路径,从源头上解决过去繁简分流不精准的问题,既能节省立案阶段的工作量,又能让各类案件及时地各行其道。系统运行以来,遵义法院共繁简分流27671件案件,耗时仅38小时,精准度接近98%。若采用传统的根据案件类型或立案法官个人经验分流的方式,至少耗时4612小时以上。而且,全市法院从立案岗位分流17名工作人员到速裁组或简审单元,使优质资源向审判一线集中。同时,通过智能繁简分流,将系统识别的部分简案导入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作用,累计调处案件3290件;对部分合适的简案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纳入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程序分流快速结案3655件。借助智能繁简分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全市基层法院同期民商事结案中近两成的案件在一审环节得到妥善化解,为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科学分配案件,人案匹配度更为科学。建立在均衡分案模块基础上的自动分案,从类案权重系数向个案要素时间细化,确保分到每位法官和每个审判团队的案件难易搭配适当,而且使每位法官的工作量都在可以承受的负荷之内,避免了团队与团队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忙闲不均,办案效率高的法官并不会因为办案快而多分案,办案效率低的法官也不会因为办案慢而少分案,切实解决案件难易程度与法官办案水平、工作负荷不对称,难以保障案件质效的问题,相当于给每一个案件“称重”,然后再交给相应“公斤级”的选手。

  在随机分案基础上,均衡分案模块通过科学的个案难度及审判时间预测、办案各阶段的工作量分配曲线,经过数学模型分析得出法官在当前状态下的核心工作量数值,即工作量饱和度值,让分案从过去单纯的数量平均过渡为现在的难易程度均衡,不再以案件绝对数评价法官工作负荷。以遵义中院的两个民事审判单元为例,民一单元主审家事案件,民二单元主审商事案件,目前,民一单元收案614件,民二单元收案382件,传统上会认为民一单元的工作负荷重于民二单元,但是经过均衡分案模块测算,民一单元的工作量饱和度值为2980,而民二单元的工作量饱和度值为4120,也就是说,民二单元案件绝对数量虽小于民一单元,但其案件审理的难度与工作量却大于民一单元,这一分析突破了旧有模式的局限,更为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工作,也为审判资源的调配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均衡推进结案,结案均衡度显著提升。均衡结案,主要通过建立到期结案率指标来指引,到期结案率有别于传统司法统计中的结案率,是合理预期内待办案件与已结案件之比,把合理预期之外的案件排除在考核评价之外。指引法官在案件的合理预期、合理工作量范围内办理案件,从而实现均衡结案,也为审判绩效管理提供了更为科学的路径。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到期结案率指标,提取个案在立案、分案、审理及结案阶段的信息,对于审限的粗放式管理开始迈向针对单个案件的精准化管理。案件预结时间的测算,提示法官哪些案件相对简单,哪些案件相对复杂,使法官对手中的待办案件可以作出合理评估,把更多的时间调配出来处理更为复杂的案件,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进行更多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结案均衡度保持在90%—120%区间内合理运行,而同期的传统结案率仅为30%—50%左右。

  四是推动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大数据的应用,使得有效贯彻院庭长办案制度成为可能,系统将按照院庭长的办案比例,根据案件难易系数提示,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充分发挥院庭长业务能力强、办案水平高的示范作用,提升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今年以来,遵义中院院庭长收案3252件,占同期收案的50.39%;结案2495件,占同期结案的56.48%,更加凸显院庭长带头办案的改革导向。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