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营销买卖21367条手机号码
台州一被告公司及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17-07-07 14:17: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李晴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5万元,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胡某登记注册了台州新易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中介服务。被告人袁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该公司雇佣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人推销银行贷款业务。为了提高电话营销的效率,胡某、袁某等人先后多次向何某和陈某(另案处理)索要或以每条人民币9分左右的价格购买个人移动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截至2016年7月26日,该公司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367条,并原价提供给部分公司员工使用。

  经查,被告人何某是中国铁通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员工,她能够在客户要求查话单时记录下客户的号码。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26日,袁某等人以介绍客户为条件向她索要号码。何某同意后,将自己掌握的21367条公司客户的移动手机号码提供给被告单位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台州新易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购买和索要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