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乘客跌出车外身亡 跌落原因难查明
法院:司机与乘客负同等责任,家属获赔71万余元
2017-07-14 09:2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汤峥鸣
  2016年7月,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离奇车祸,汤某从行驶中的小客车副驾驶座上跌出车外,并遭边上驶过的大货车碾压身亡。事后,受害者跌落的确切原因始终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也以汤某属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为由拒赔。受害者家属遂将车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不久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驾驶员与受害者负同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71万余元。近日,该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发:乘客跌出车外遭碾压身亡

  2016年7月20日傍晚,汤某下班后搭乘同事黄先生的车从位于市郊的单位返回市区。途中,当车行驶到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1304公里约900米处发生意外,汤某突然从前排副驾驶座处的车门处跌落车外,并摔倒在中间机动车道上。此时,恰巧一辆大货车驶过,汤某遭碾压后不幸当场身亡。黄先生也被突如其来的意外惊呆,他赶忙停车察看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发现,大货车已驶离现场。

  汤某为何会从正常行驶的车内跌出车外?事发后,警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鉴定结果显示,当时车门的锁扣装置以及副驾驶座的安全带均处于正常状态。受害者跌出车外时,肢体与该车右后侧发生碰撞。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则显示,事故成因与汤某从车内跌落有关,但跌落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清。而大货车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至今仍未查到该车辆。

  突然的变故让汤某的家属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而对于事故理赔问题则迟迟没有进展。由于黄先生所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汤某家属遂将黄先生与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黄先生赔偿。

  争议: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在汤某家属看来,司机黄先生对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驾驶员应该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而且只有事发时车门存在安全隐患才会导致汤某从车内跌落。

  庭审中,黄先生称,自己所驾驶车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只可能是死者主观故意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是不可能打开副驾驶车门的,副驾驶车门是死者自己打开,安全带也是其解开。

  保险公司则辩称,不管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车上人员不属理赔范围,事发时汤某属车上人员,事故是因黄先生或者汤某故意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汤某家属认为,黄先生与死者精神均正常,死者没有自杀,也没有黄先生谋杀的证据。

  法院:驾驶员与受害者负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起因于汤某从黄先生车辆上跌落,而后与该车右后侧碰撞后落地,最终被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碾压。上述过程中,虽然受害人在起因阶段尚属车内人员,但碰撞及碾压发生时其已在车外,因此应视为车外人员,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和“第三者”。保险公司虽称事故系故意行为导致,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断该结论,因此该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大小。法院认为,黄先生在驾驶车辆整个过程中对车辆是否处于安全驾驶状态都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受害人汤某在乘车过程中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的疏忽是汤某跌落车外的原因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碰撞、碾压。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