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副经理与妻子共同受贿获刑
2017-07-20 17:41:04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陈敬东
  丈夫是国有公司的副经理,妻子是自营公司老板,就是这样的“一家两制”让二人企图瞒天过海收受贿赂。近日,经广西象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原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投资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兼网络开发部副经理薛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作为共同犯,其妻子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审理查明,2012年,经中介李某从中牵线搭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与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广西某工程公司建设来宾市城北商贸第一加油站、新火车站加油站等4个加油站,并由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对4个加油站予以整体收购。

  在建设四个加油站的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与中石油广西来宾分公司经理张某(另案处理)和李某约定,在建成四个加油站后,由李某分别送给薛某和张某每人200万元的好处费。四个加油站在建期间,2013年1月和11月李某分两次各送给薛某和张某70万元。余下的260万好处费由于李某迟迟不兑现,薛某很恼火,就把请示拨付工程款报告压住。

  施工方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为资金问题同意付余下的260万元好处费。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提出要开具发票并经转账才能给付。被告人薛某的妻子宁某遂与其和张某三人商量,决定通过宁某个人私营公司帐户转账收受。

  2014年1月9日,宁某杰让财务将260万元好处费转到薛某妻子宁某的私营公司帐户上,随后宁某取出其中的120万元交给张某,余下的140万元由薛某和妻子宁据为已有。事后,为掩人耳目,宁某与李某签订了三份虚假的藏品转让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与其妻子宁某共同受贿140万元,另薛某单独受贿162.4万元及1万元购物卡,合计302.4万元及1万元购物卡。

  法院审理认为,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其妻子宁某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币140万元,另其单独收受他人财物163.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宁某明知其丈夫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仍与薛某共谋并提供其帐户收受贿赂款,之后为掩人耳目还让行贿人签订了虚假的藏品转让协议,应以受贿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