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孕妇致其流产 虽属次要诱因仍须担责
2017-07-21 09:03: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张艳
  一男子购物时将怀孕的店主殴打致其流产,经鉴定,被害人自身健康原因是流产主因,该男子的行为占流产结果的诱因参与度为5%至15%。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何某系一家日用品店的经营者,妊娠26+6周。2016年10月,钟某至该日用品店购买凉席,但未带够足额货款,遂要求先带货物回家,改天再补足货款,遭到何某拒绝。不料钟某趁何某不注意,抱起凉席就跑,何某旋即追出阻止,钟某见何某追了上来,用手殴打何某致其面部受伤。钟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4日。

  同日晚上,何某感到腹痛难忍,在医院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胎儿舒张期血流信号消失。接下来的几天何某又在不同的医院先后进行了多次超声检查,超声提示:胎儿脐动脉舒张期血流信号消失、羊水量过少。何某遂住院终止妊娠,手术后分娩一男死婴。出院诊断为:G3P1 26+6周宫内妊娠引产,羊水过少,瘢痕子宫,轻度贫血。

  事发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被告钟某抗辩称,何某流产与其殴打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自身或者胎儿疾病是羊水量减少和胎儿脐动脉舒张期血流信号消失并引产娩出死胎的主要原因,不排除其追跑和左耳部软组织挫伤存在诱因的可能,诱因的参与度为5%至15%。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在未结清款项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拿走导致何某追跑,且在明知何某系孕妇的情况下仍殴打何某致其面部受伤,主观上存在过错。经鉴定机构鉴定上述行为与何某产出死胎有一定的诱因关系,故钟某的不当行为与何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钟某应对何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鉴定意见认为何某追跑和左耳部软组织挫伤对何某娩出死胎的诱因参与度为5%至15%,但钟某在本案中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结合两方面的因素,酌情由钟某对何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钟某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23万元。

  ■法官说法■

  鉴定意见并非确定责任份额的唯一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认钟某的责任份额。对此,该案承办法官张南日说,参与度鉴定意见固然重要,它体现着医学上就因果关系程度的判断,然而侵权责任的斟酌和分配更是一项法律技术,它不仅考虑原因力大小,还受到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以鉴代审”。

  张南日说,从原因力角度分析,鉴定机构显然认为何某的自身体质或疾病是流产的主要原因,而钟某的侵权行为系流产的次要原因。然而从过错程度分析,本案属于原告无过错、被告全部过错的情形,被告未支付足额货款即强行带走货物,导致原告追赶阻拦,其行为本已存在过错,其后更是在明知原告是孕妇的情况下对原告施以暴力,可以说其主观过错非常严重。虽然引发损害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原告的身体因素或潜在疾病,但在遭遇侵权行为前,它们尚未表现为实际损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实际损害方才显现,侵权行为起到了诱因的作用,激活了潜在的因果关系链条,而其启动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从这个意义上讲,何某的自身潜在疾病和钟某的恶意侵权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实际上可谓作用相当。基于此分析,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两个因素,法院最终确定钟某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