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7-07-21 15:11:20 | 来源:陕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陈某峰、白某伟与赵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峰、白某伟于2015年3月2日向洋县法院申请执行。洋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赵某按照生效判决向二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594219.5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某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如实申报财产。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司法拘留,赵某在履行2万元后与陈某峰、白某伟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限期履行完毕。期后,赵某履行8.1万元再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有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持有洋县南环路某浴都宾馆95.42%的股份,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

  2016年3月,执行法院以赵某涉嫌拒执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月,洋县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自觉履行了另外两起民事执行案件。洋县法院经过审理,以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1万元。

  (二)典型意义

  赵某有履行能力,但不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亦不履行判决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中,赵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并主动履行了其他执行案件,具有明显悔罪情节,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单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