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司 骗取42人400万获刑
2017-07-25 15:51: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为筹集资金设立网上平台、注册公司,开展金字塔式吸收会员,随后又向会员高息借款、吸引投资等方式收取公众存款近400万元。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2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50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黑龙江大庆市人,其听朋友说,可通过注册公司向社会筹集资本。后其于2014年年末成立“首席公司会员管理平台”网站,并通过平台出售“虚拟金币”。购买后即可成为其会员,且发展下线越多得到提成就越多,并吸收到公众存款60.7353万元。为吸引更多人投资,李某于2015年5月中旬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北京时代首席投资公司。同年5月23日,在大庆市举办了大庆分公司成立大会,并募集到资金169万元。随后,其又以公司名义开发该公司会员网上投资平台,并通过平台吸引到投资款10.25万元。

  2015年5月,其将筹集到的部分资金用于成立北京佰达商贸公司。同年8月,其又以该商贸公司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Q板上市的名义出售股权,共吸收存款62.5万元。后因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其便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会员吸收存款94万元。

  因部分投资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一酒店被抓获。

  据统计,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42名投资人存款,共计396.4853万元。上述赃款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办公经费及开办超市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于其提出的第一起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0多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起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银行和支付宝交易明细相对应,故此辩解意见不成立而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解。经查,其供述为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了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其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辩解不成立而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