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可申请执行案件调查令
调查效力等同法官出场
2017-07-27 08:52:41 | 作者:赵兴武
  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由该院与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今后,在南京,律师持调查令有权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效力等同法官直接调查。

  据南京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刘红兵介绍,执行调查令的推行,让符合条件的律师参与调查,一方面可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缓解法官查找财产压力,共同推进执行难的解决。

  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执行调查令的申请条件、审查内容、发放时限、取证方式、回复要求以及法律后果等。同时明确了调查的适用范围,主要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对外债权情况、有无履行能力等其他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的情况,和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该《规定》还充分体现了规范律师行为与强化调查令效力的统一:一方面规定了律师滥用调查令将面临的处罚;另一方面明确了调查令的法律效力,即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妨碍执行予以处罚或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