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女会计十年骗取公款3000万
因犯贪污罪一审被判十五年
2017-07-27 09:34: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晓梅 韦璐明
  一位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在其担任财务会计的十多年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一医药公司中间商,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7月2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华卡(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利用担任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更名为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即被告人蔡庆洪共同商谋,由李华卡负责在每月制作仁爱分院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给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款,致使仁爱分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29736279.28元转入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账户。蔡庆洪则负责与上述公司进行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华卡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蔡庆洪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7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二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庆洪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李华卡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蔡庆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部分赃款,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李华卡、蔡庆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华卡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庆洪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