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腾退土地判决长达四年
大连一女子获刑
2017-07-27 09:56: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军忠 吕毅
  家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的女子张某系一起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等义务。近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悉,该案是大连首例拒不执行腾退土地案。

  申请执行人戴某、栾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张某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判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附近的0.74亩耕地上建筑物自行拆除,并于该期限内向戴某、栾某等三人腾退该土地及支付尚欠土地租金115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8日,戴某、栾某等三人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和进行大量的说服教育,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但张某始终以对法院判决有异议为由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

  针对张某拒不执行行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立案侦查。

  2017年5月8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迫于刑事责任追究压力,委托其亲属按生效判决拆除了上述地上建筑物,并将该土地腾退,同时将上述土地租金悉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按法定程序对其执行过程中,其以对判决有异议为由,拒不将判决确定的地上建筑物拆除、腾退土地和支付租金,足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