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宣判 被告人获无期
2017-08-10 08:54: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陈薛 佳娃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今天(9日)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1月4日晚,在南京市迈皋桥附近发生一起重大车祸,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小虎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L176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栖霞区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与牌号为苏AV433R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朱小虎未停车查看,而是顶撞苏AV433R小型轿车,并在碰擦其右后侧后,从该车右侧加速向西驶离。朱小虎驾车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四车道(右转车道),在交通信号灯右转为绿灯、直行为红灯时,借右转道直行,以93.33km/h的速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过北苑西路路口。后朱小虎又加速至111.79km/h,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U808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牌号为苏AG8418的公交车右侧超车,致其车辆左侧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后将在此候车的被害人施某、朱某母子撞倒。其后,被告人朱小虎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RT960的小型轿车和行道树后停止,致多辆车连环追尾相撞。

  被告人朱小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朱小虎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33.4mg/100ml。被害人施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在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继续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闯红灯,连续撞击行人及多辆车辆,造成两名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焦点■

  该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关于该案的定性。被告人朱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朱小虎作为一个有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其对于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的危害应明知,但其在第一次肇事后,未停车查看及处理事故,而是加速驶离,并以93.33km/h高速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十字路口,后又继续加速至111.79km/h,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主观上对于该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系故意,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过失心态。故对被告人朱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朱小虎的辩护人提出,朱小虎曾于案发当天下午服用止痛药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后又在聚会中饮酒,二者作用造成朱小虎犯罪时意识模糊至完全丧失意识,且朱小虎驾车失控并在事后对犯罪过程无记忆亦印证其犯罪时意识模糊,故朱小虎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关于朱小虎犯罪时是否意识清醒,朱小虎在本案侦查阶段的前期供述中,能较清晰、详细地供述其驾车碰撞多辆机动车的过程,且供述内容与监控视频等证据所反映事实基本符合,朱小虎虽在此后逐步否认之前的供述内容,并在庭审中表示对碰撞过程毫无记忆,但其不能说明推翻此前供述的合理理由,不足以推翻其此前供述。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朱小虎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朱小虎的辩护人提出,朱小虎具有积极赔偿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小虎家属虽曾在交警部门组织下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15万元用于办理丧葬事宜,但双方在本案诉讼中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且朱小虎对其犯罪事实持回避态度,供述存在反复,其依法不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二人死亡、多部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综合考量其犯罪手段、侵害对象和危害后果,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