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保执法程序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017-08-10 09:24: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波
  【背景】

  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不仅需要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更需要相关部门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为有效审理案件提供审前保障。浙江台州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九成以上,且近些年,由于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原因,部分民营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甘冒风险长期违法排污,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百姓民生权益,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分析近几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就执法监管部门在执法和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向台州市环保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浙台法建〔2016〕9号

  台州市环保局:

  我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发现,环保部门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规范之处:

  一、执法主体。个别案件中采样人员系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合同工。

  二、取证程序。1.取样点的选择。在提取污染物时,对于提取点的把握标准不一,有些案件未在外排口取样。2.取样工具和容器的使用。提取样品的工具和容器未统一,随意性较大,重复使用过程中有无清洗情况不清。3.取证过程的记录。由于没有全程录音录像载明取样及移送鉴定的过程,样品有无经相关人员、当事人确认签字封装情况不清。4.取证的时机和重点。对相关人员取证不及时,导致可能出现串供或人员逃跑后取证困难的情况,造成后续相关证据取证不能。取样时仅关注犯罪时间和污染物的提取,往往忽略了对废液排放总量相关证据的提取,导致事后需要补充侦查。

  三、监测报告。个别案件的监测报告或更正后的监测报告未经省环保厅认可。

  为规范环保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取证,确保相应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特建议如下:

  一、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工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挥、带领、监管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附相关资质证明和执法证件。

  二、确保笔录制作的规范性。现场调查取证及笔录制作应由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避免一名执法人员同时对数人制作笔录。

  三、确保证据收集的及时全面。虽然排水口的废水浓度鉴定结果是定案的主要依据,但是其他点位的废水浓度也是案件综合考虑的因素,应尽量全面提取。要在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取证,注重提取废液排放总量等相关证据,确保相关证据及时、全面得到固定。实质内容有更正的监测报告需要经省环保厅的重新认可,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建议配齐、使用合格的执法设备。要配备专用的取样工具和盛放容器,不同取样点应及时更换,防止容器被污染。取样后应及时封存、粘贴标签,交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拍照留存,相关证据附卷移送。采样人员对排污单位实际排污点和工艺产污环节同步采样,收集样品要做到一测一备。同时应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二○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效果】

  台州市环保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复函如下:

  一、关于司法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

  1.关于执法主体问题。根据市法制办的统一部署,我局于10月份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目前,能够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为正式行政人员和具有执法资格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

  2.关于监测报告和调查笔录制作有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涉刑事案件的,明确市、县级制作的环境监测报告须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同时现场调查笔录制作应当由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

  3.关于取证程序问题。司法建议提到的取样点不规范问题应该多数发生在非法电镀、酸洗等小作坊企业上。由于这些企业本身非法,绝大部分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更无规范的排放口,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难直接判断哪一处作为企业外排放口并采到外排放口样品。根据《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如果排污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司法建议提到的废液排放总量及对相关人员取证问题,也是历年来碰到的执法难点,一直难以解决。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该方面取证规范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有关整改措施

  1.加快执法证件清理。下一阶段,我局将加大执法证件清理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抓紧完成清理工作,确保执法主体合法。同时要求监测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确保采样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2.加强指导培训。我局已于10月下旬将司法建议中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向各县市区传达。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学习,领会执法取证工作的要点精神,进一步规范监测报告和调查笔录制作。

  3.会同有关部门出台规范。对司法建议中提到的无规范排放口的外排废水采样、废液排放总量和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取证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取证规范和程序,同时建议公安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对涉刑违法人员及时予以人身限制。

  4.积极配齐、使用合格的执法装备。目前,我市环境监察部门尚不具备执法影像全过程记录条件。下一阶段,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由县市区统一采样设备,所采集样品证据在保质期内做到一测一备;同时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录像。并且今后还将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样品证据的封存、运送、检验等程序进一步进行规范。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