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效法律文书不完全履行怎么办?
2017-08-18 15:44: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勤勤 张清华
  问:两年前陈某的丈夫意外触电身亡,当时经过法律程序,判决事故责任方赔偿17万,但责任方只赔了10万,剩下的7万一直不给,怎么办?

  答:根据陈某所提的问题,责任方承担的应是民事责任,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作出的是具有金钱给付性质而非人身性质费用给付(如赡养费、抚养费等)的民事判决书,不属于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陈某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本案义务人(即陈某所称的责任方)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二是陈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具体的期间计算则要根据判决确定的具体履行方式而定。如果判决本案义务人一次性履行完毕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判决本案义务人分期履行的,从判决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判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是本案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