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17-10-27 15:14: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国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了哪些情形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惩戒措施等内容,由此,全国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随之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信息发布不规范,配套制度有待完善。《规定》赋予了各地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权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样式,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一些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完全显示,还有将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家庭详细地址向社会公布,可能在客观上会对被执行人个人隐私等带来潜在的攻击威胁。

  二是惩戒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措施漏洞比较明显。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此类措施所依据的依然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企业的机构代码证。就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而言,居民身份证仅系能够证明个体身份的合法证件之一,由于信息共享的缺失,在实践中,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使用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等,惩戒措施显然无法得以实施,且上述情况已普遍存在。

  三是惩戒措施退出机制不健全,存在滞后现象。实践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屏蔽,但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存在撤销失信信息延迟,造成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屏蔽失信信息后相当一段时间仍被限制出行、消费、信贷等,引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四是协助执行规定较为概括,具体操作缺乏法律依据。《规定》针对协助执行的内容仅是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由相关部门予以信用惩戒。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协助执行也是概括性的规定,对拒不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则更为零散,且不具体。这些直接导致实践中对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难以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导致惩戒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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