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非法买卖外汇逾2亿人民币 八名被告人获刑
2017-11-21 09:15:45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一个纵贯甘肃、上海、香港等地的犯罪团伙,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逾2亿元人民币,并涉及多名银行工作人员。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玲、汤某勇、邵某、张某刚、葛某鸣、刘某、王某勤、王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分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5千元不等。

  买卖外汇逾2亿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孙某玲经汤某勇、邵某、张某刚、葛某鸣、刘某及案外人毛某群(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非法买卖外汇或者为有外汇需求的任某新等人联系“兰州马氏”等人,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外汇,涉案美元1807万余元、港币5847万余元、加元875万余元、英镑55万余元、新台币200万元、欧元83万余元、日元2952万余元,以上涉及相对应的人民币2.28亿余元。

  该团伙的主犯孙某玲,女,60岁,香港籍人,长期居住于上海,曾因私下非法买卖外汇,先后三次被徐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孙某玲在2013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仍屡教不改、重操旧业,一手打造了这个犯罪团伙,上海不少外汇黄牛都是通过这位“业内老大”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操作。

  据孙某玲交代,她的上家是香港的“兰州马氏”,当其发展的下家汤某勇、邵某、张某刚等人招徕到客户需要兑换大额外汇时,其即告知上家,上家会报出当时的汇率及提供国内收款账号,其在此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利润告知客户,客户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后,上家就会将相应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国外收款账户,交易完成后,上家再把利润支付给她,其利润基本是每100美元或者1000港币赚取0.1元到0.2元人民币。为保障交易安全,上下家均采用微信或短信的方式联系,隐蔽性大。

  三名银行客户经理参与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条利益链中,葛某鸣、刘某的身份均为上海某银行负责移民及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据葛某鸣交代,2014年他在银行工作期间认识孙某玲,孙称自己有购汇渠道,如果他的客户有外汇需求,可以找她办理。

  于是,当葛某鸣的客户购汇额度用完,想另外再买点外汇时,葛某鸣就会居间介绍,由孙某玲为客户解决超额购汇问题。葛某鸣也承认,孙某玲报给自己的牌价比银行牌价高0.08%-0.1%左右,而他报给客房的牌价则会在此基础上再加0.01%左右,这也就是他自己的利润了。

  而刘某则是葛某鸣的徒弟,有了这条生财之路,葛某鸣就颇具“师傅”风范地介绍刘某和孙某玲认识,让刘某也介绍有换外汇需求的客户给孙某玲,孙某玲则许诺会按照汇兑金额按比例给刘某好处费,就这样,葛某鸣把自己的徒弟一手带入了这条灰色的产业链中。

  另一同为银行客户经理的王某勤到案后则悔恨不己。2015年,王某勤的表姐要兑换外汇,但她及家人当年的银行换汇额度已用完,出于好意,王某勤找到同事葛某鸣,通过葛帮其表姐居间介绍后先后17次兑换外汇,共计833万加元,涉及人民币4130万余元。王某勤称,虽自己确实也从中赚取了一些好处费,但并不多,只是没有想到仅仅牵线搭桥也会构成犯罪。

  八名被告人受法律制裁

  2016年7月10日、11日,孙某玲、王某明及汤某勇、邵某、张某刚、刘某、王某勤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6年7月11日,葛某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玲、汤某勇、邵某、葛某鸣、刘某、王某勤违反国家规定,在非国家指定场所非法买卖外汇或者为他人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刚、王某明违反国家规定,在非国家指定场所非法买卖外汇或者为他人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玲、汤某勇、邵某、张某刚、葛某鸣、刘某、王某勤系共同犯罪。孙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汤某勇、邵某、张某刚、葛某鸣、刘某、王某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汤某勇、邵某、葛某鸣、刘某、王某勤依法减轻处罚;对张某刚依法从轻处罚。孙某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明曾2次因参与非法买卖外汇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葛某鸣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汤某勇、邵某、张某刚、刘某、王某勤、王某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汤某勇、邵某、张某刚、葛某鸣、刘某、王某明通过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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