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非法采伐、出售、运输、收购红豆杉获刑
2017-11-24 10:22:56
     中国法院网讯 (艾方方)  南方红豆杉是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素有“植物中的活化石”之称,具有很高的价值。野生红豆杉是禁止非法采伐、私自买卖的。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将黑手伸向了这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采伐、出售、运输、收购红豆杉的案件,对涉案四名被告人均判处了不同程度的刑罚。

  2017年2月19日左右,江西男子王某、梁某来到平江县长寿镇了解木材收购价格。期间王某来到了余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双方在商谈了杂木价格后,余某问王某是否有红豆杉购买,王某回答有,于是互留了联系电话。2月24日,王某电话联系余某商议出售红豆杉的事宜,两人协商确定了以110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进行交易。之后,王某邀请梁某共同砍伐、出售王某舅舅承包的山上的红豆杉卖给余某,梁某答应。

  2017年3月1日,王某、梁某在其舅舅的承包山上用油锯砍伐了规格为14-32公分的红豆杉8株,将其加工成1.6-2.2米长的红豆杉圆木39件,并运下山。3月6日,梁某联系罗某某说要雇请他装运树木到平江县长寿镇。3月7、8日晚上,罗某某在知道要运输的是红豆杉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己的厢式货车帮王某、梁某分两次将26件红豆杉圆木运输至平江县木金乡出售给余某,余某当即支付了14000元给王某,王某支付了3500元运费给罗某某。2017年3月11日,最后13件准备出售给余某的红豆杉圆木,运至平江县长寿镇太平路口时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当日,王某、梁某、罗某某以及随后赶来收货的余某四人均被抓获。

  经检尺,三车共计39件红豆杉圆木材积为3.715立方米,其中余某已收购的26件红豆杉圆木材积为2.351立方米;经湖南省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9件红豆杉圆木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其活立木蓄积5.867立方米。

  案发后,被查获的红豆杉圆木39件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王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出售的红豆杉非法所得款10000元、罗某某主动退缴了运费6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南方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禁止采伐、出售、运输的情况下,仍非法予以采伐、出售、运输,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南方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所要运输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的情况下,仍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人王某、梁某、罗某某属共同犯罪,王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其次要作用,属从犯。王某、梁某、余某、罗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余某、罗某某适用缓刑。

  鉴于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伐、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对王某、罗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红豆杉圆木39件计圆木材积为3.715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王某、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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