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庭审记录的智能化发展
2017-12-06 14:4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传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重大政策支持和历史机遇。近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借助人工智能发展的最新科技成果,积极探索将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运用到庭审活动中,努力破解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升了审判质效。

  一、庭审记录智能化的作用

  传统庭审记录方式,由于人工记录速度和精力有限,庭审笔录往往存在记录不全、记录偏差等问题,难以客观、全面反映庭审活动原貌。作为人工智能的典型应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将庭审活动实时转化为文字并同步生成庭审笔录,极大提高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庭审记录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必将促进审判机制提升,对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有力推进庭审实质化。由于书记员庭审笔录错记、漏记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官需要在庭后通过查阅证据材料或者凭借对庭审情景的记忆进行事实认定。此外,为减少庭审记录工作量,在举证环节,有的书记员只记录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名称,并未完全记录举证内容;在法庭辩论环节简化陈述,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庭审形式化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运用后,可以较为全面地呈现庭审中诉讼各方言语表达,减少法官庭后通过翻阅案卷材料回忆庭审的可能性,突出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同时,举证、质证等庭审活动的完整记录,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质证环节完整全面地提出诉讼主张、作出答辩意见,形成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的效果,促进庭审实质化。

  加快庭审节奏,促进审判公正高效。传统庭审记录时,法官会配合书记员记录速度,提示原、被告双方注意发言语速、放慢问答节奏,或反复总结原、被告双方发言,提示书记员进行重点记录。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运用之后,法官会打消庭审记录跟不上庭审节奏的顾虑,不用刻意放慢审理节奏,将精力集中于案件审理本身,审判思路会更加顺畅,审理环节衔接会更加有序。在摆脱人工记录速度局限后,双方当事人发言也会更加流畅,连续追问、激烈辩论等言辞技巧得以充分发挥运用,更有利于向法庭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促进公正裁判。

  倒逼法官增强庭审驾驭能力。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使得庭审记录客观化程度提高,法官的每一句发问、庭审推进的每一项环节都将如实记录,法官在庭审中会更加注重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同时,也迫使法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列明庭审提纲,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提高庭审质量。此外,随着庭审节奏的加快,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对抗将会愈发激烈,法官也会注重加强庭审活动驾驭能力,正确引导当事人始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防止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激化而扰乱法庭正常审判秩序。

  二、庭审记录智能化的发展路径

  庭审记录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当今时代发展趋势,也是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着力点。如今,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法院不断探索推进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在庭审中的应用,审理效率显著提升。智能化是庭审记录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应认识到,庭审记录智能化发展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以庭审记录方式电子化、便捷化为路径来逐步实现。

  记录方式电子化是庭审记录智能化的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应用,庭审活动从传统手工记录到人工电脑记录,再发展到当今部分法院试行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庭审笔录,庭审记录方式不断丰富。可见,法院信息化建设就是审判工作网络化、电子化的过程。庭审记录智能化的应用也须以电子化为基础,才能与其他信息科技手段深度融合,没有记录方式的电子化就无法推进庭审记录的智能化。长期以来,庭审记录以纸质为载体,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庭审记录智能化向深层次发展。随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卷宗及证据材料以电子化方式呈现取得突破,电子化庭审记录也必然将顺应电子卷宗的发展趋势,成为庭审记录的重要方式。此外,自2010年8月起,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制度开始实施,确定了庭审录音录像是法庭记录的辅助性手段。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庭审笔录,明确了庭审录音录像应按照电子化方式管理、归档。庭审录音录像正式成为庭审记录的新方式。可以看到,庭审记录电子化已经初步构建了制度规范,今后庭审记录方式应是电子化的庭审笔录及庭审录音录像并行的二元模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独立的电子化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电子化庭审笔录及庭审录音录像互为补充,共同为法官审判提供辅助服务。

  庭审便捷化是庭审记录智能化的任务。庭审智能化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技术手段的介入,减少人工投入,提升庭审效率。鉴于此,目前庭审便捷化的思路得以明晰:一是可以通过语音识别系统的技术革新推进便捷化。从当前实践看,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生成的电子版庭审文字记录需转换成纸质版,供诉讼参与人核对确认后,作为庭审笔录归入诉讼卷宗,卷宗归档时再转换成电子版本留存,程序繁琐、费时费力。可以预见,今后随着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不断成熟、错误率不断降低,庭审记录可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成为无需当事人确认的客观化记录方式;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诉讼参与人通过电子屏幕展现自动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审判长、书记员和诉讼参与人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内操作确认,简化环节。二是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制度推进便捷化。根据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方向,今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庭审内容广、信息量大成为该类案件庭审的突出特征,迫切需要新型庭审记录方式便捷、准确记录庭审活动。庭审录音录像是反映庭审活动最客观的记录方式,在准确记录庭审中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言辞的同时,还能够清晰记录当事人的举止神态,使得法官能够全面细致把握当事人诉讼态度、心理动态等因素,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目前,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行政案件中,庭审笔录是庭审记录的法定方式,庭审录音录像为法庭记录的辅助性手段。可以预见,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便捷化的有效方式,必将广泛适用于各类案件法庭审理,促进庭审记录方式多样化。

  三、庭审记录智能化的发展目标

  庭审记录智能化的实现需要与各种审判信息化技术深度融合,最终达到为法官审判提供辅助性、智能化参考的目的。一方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可与庭审录音录像系统深度融合。如在语音转化成文字过程中,在庭审各环节以及当事人发表诉讼意见的关键位置自动设置检索标签,并与庭审录音录像的相应位置进行关联匹配,实现庭审记录查阅检索的快速定位,为法官庭后回顾庭审案情、撰写判决书以及二审或再审法官查阅庭审资料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还可与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智能信息推送系统等其他技术深度融合。如在审理争议较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易程序案件中,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可以实时抓取语音识别系统生成的重要信息,当庭生成判决,提高当庭宣判率。再如,智能信息推送系统也可以利用语音识别系统生成的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将发现的关键性事实或证据存在的矛盾、疑点或者瑕疵等情形及时自动向法官推送,提示法官在庭审时注意审查,提高法庭审理质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